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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BA203-03号片区[松岗中心西地区]法定图则

深圳市宝安BA203-03号片区[松岗中心西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5-27  【字号:

  目 录

  1.总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图(详见附件)

  44.jpg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广深高速公路、海滨大道、宝安大道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 270.25 公顷 。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7-2020) 》(送审稿)、《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 (2006-2010) 》、 《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 2005-2020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2005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05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 2003 )》和其他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承上启下,区域协调的原则;适度弹性,复合开发的原则;公共设施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近远期结合,有机更新的原则。

  1.4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 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确需修改,可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区位及交通优势,加快新区建设,完善城市设施配套,尽快形成次中心区主体形象,同时结合旧城改造,整合现有用地,改善人居环境,形成以居住、大型商业、文化娱乐为主的综合性片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松岗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共服务设施及居住为主的综合性片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R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政府社团用地( GIC )、工业用地( M )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6 本图则中 01-02 、 01-09 、 02-04 、 04-06 地块确定一类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以居住为主,可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 。

  3.7 本图则中 02-11 、 02-12 、 02-16 、 04-09 地块确定一类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以商业为主,可兼容商业性办公、服务业、旅馆业与居住功能,居住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40 %。

  3.8 本图则中 04-02 、 04-16 地块确定一类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可兼容商业性办公、服务业、旅馆业。

  3.9 本图则中 01-02 在改造建设时与 01-01 地块捆绑进行。

  3.10 本图则中 01-09 在改造建设时与 01-08 地块捆绑进行。

  3.11 本图则中 04-06 地块在改造建设时与 04-10 地块捆绑进行。

  3.12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现状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控制为 267 ~ 293 万平方米, 规划人口规模为 5.0 ~ 6.2 万人。

  4.2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 “ 图表 ” 的规定。

  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7 本图则中现状保留或现状改造的四类居住用地(地块编号为 03-06 、 03-11 、 03-13 、 03-17 、 04-17 、 04-19 、 04-21 ),其建设规模总量控制在现状建筑总量以内,这类土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区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5.6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5.6 )。

  表 5.6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

所在地块号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

保留

规划

01

教育设施

幼儿园

5

5

01-09 、 02-02 、 03-03 、 03-06 、 04-06

九年一贯制学校

2

1

03-14

02-03

02

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

2

1

01-03

04-10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

1

03-13 、 04-17

03-03

03

文化娱乐设施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1

1

02-18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4

4

02-02 、 03-03 、 04-01 、 04-06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预留)

1

1

01-08

04

体育设施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14

14

01-02 、 01-09 、 02-02 、 02-04 、 03-02 、 03-03 、 03-06 、 03-13 、 04-01 、 04-06 、 04-21 、 04-23 、 04-24 、 05-02

05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居委会

5

5

02-17 、 03-03 、 03-07 、 04-08 、 05-02

社区警务室

4

4

02-17 、 03-03 、 03-07 、 04-08

社区服务站

6

6

01-09 、 02-02 、 02-17 、 03-03 、 03-07 、 04-08

06

商业设施

社区肉菜市场

1

04-17

07

道路交通设施

公交首末站

2

2

03-04 、 04-16

社会停车场 ( 库 )

2

2

02-05 、 04-02

人行天桥

6

6

08

给水排水设施

排水泵站

1

01-14

09

电力设施

110KV 变电站

1

1

06-03

10

邮政设施

邮政支局

1

1

02-06

邮政所

2

1

06-10

01-02

11

环卫设施

公共厕所

10

7

03-08 、 04-05 、 04-20

01-06 、 01-10 、 02-18 、 03-03 、 03-06 、 05-03 、 06-04

垃圾转运站

5

5

01-10 、 02-07 、 03-06 、 04-05 、 04-20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 为非独立占地 。

  5.7 图则地区北部地块污水排至燕川污水处理厂,南部地块经松岗污水泵站排入沙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图则地区已划定松岗河、长安 - 奋进一回 220KV 架空线高压走廊控制宽度或安全保护线,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宝安大道、海滨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道路系统,区内道路分为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红线宽度 54 米 ,双向 8 车道);

  城市干线性主干路:宝安大道(红线宽度 100 米 ,双向八车道)、海滨大道(红线宽度 100 米 ,双向八车道) ;

  城市一般性主干路:沙江路(红线宽度 70 米 ,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朗碧路(红线宽度 40 米 ,双向四车道)、松兴路(红线宽度 40 米 ,双向四车道)、松河北路(红线宽度 35 米 ,双向四车道)、松安路(红线宽度 13 米 ,单向两车道)、松明大道(红线宽度 50 米 ,双向六车道);

  城市支路: 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度 12 ~ 32 米。

  6.3 规划区内规划 2 处 互通 立交,分别位于 广深高速公路 与 海滨大道 互通立交及宝安大道与海滨大道互通立交。

  6.4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5 图则地区内主干道宝安大道、海滨大道、沙江路实行渠化处理,相交支路禁止左转。

  6.6 地块机动车交通出入口应尽可能设于次干道或支路上,如确有必要设于主干道时,应禁止左转,并应按规定控制与交叉口距离。在宝安大道、海滨大道沿线除重要公共设施外一律禁止开口,以保证主要干道的交通顺畅。

  6.7 轨道 6 号线、 10 号线、 11 号线及穗莞深城际线经过本区,图则区域四线交汇处设一枢纽站(松岗枢纽站),其站址及路线须以最后审定的轨道专项规划为准。

  6.8 本片区 在 02-05 地块设一处社会停车场库,以满足中心区的发展带来的停车需求。 04-02 地块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下,需为周边区域提供不少于 80 个公共停车位。

  6.9 本片区地块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 12.4.2.1 中的 “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 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10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 1.5% 专用停车位。

  6.11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 03-04 地块 设一处 公交首末站 。 04-16 地块结合轨道建设,配建一处 公交首末站 ,用地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 。 本片区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1)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 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3) 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3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 最小净宽度不小于 5 米 ;

  (3) 全天候通行。

  6.14 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除 02-11 与 02-16 地块间步行路外)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根据《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对松岗次中心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图则地区的城市风貌确立为 “深圳市西北门户代表,商业氛围浓郁、自然山水交融、具有强烈可识别性的和谐中心区” 。

  7.2 图则地区城市空间组织 :充分考虑组团规划的要求,结合现状特点、功能定位,对城市 景观提出“景观轴线 + 网络化的公共空间”的整体景观结构。

  7.3 规划确立宝安大道与沙江路为重要街道景观轴,松岗河为重要自然景观轴。通过景观轴线沿线建设的控制与引导,使图则地区在城市景观特色上具有强烈可识别性,与次中心区的城市功能协调一致。

  7.4 图则地区在宝安大道、沙江路、广深高速公路、松岗河沿线形成图则地区重要的景观界面。

  (1) 宝安大道沿线以商业、商住建筑为主,应体现现代城市文化和品位,并在与沙江路的交叉口附近,设置高层建筑,形成视觉焦点,强化中心区形象。

  (2) 沙江路沿道路设置大型商业、文化设施等, 宜采用简洁、明快的建筑形式,并在与宝安大道交叉口处设置绿化广场,形成图则地区内部重要街道景观界面。

  (3) 广深高速公路沿线 形成大尺度线型景观段 ,沿广深高速公路控制 73 米 防护绿带(含辅道),选择防噪、遮阳、易成活的树种形成绿化廊道,并对沿线建筑物的高度、立面造型作出一定的引导与控制,以形成大尺度线型景观段。

  (4) 松岗河南北两岸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滨水景观界面 , 应注重建筑与周围水体环境的协调和自身风格的确定,同时通过道路的线性绿带引导自然景观向城市内部渗透。

  7.5 图则地区建筑的高度控制应突出城市的重点区域(宝安大道与沙江路的交叉口区域)的景观形象。

  在宝安大道与沙江路的交叉口北部区域限高 100 米 ,可设置高层建筑,突出中心区形象;在海滨大道与广深高速公路的交叉口周边区域限高 90 米 ,设置高层建筑,突出门户景观形象;沙江路沿线的中部地区以中高层、高层混合区为主,高度不宜超过 60 米 ;南北两端的以多层为主,主要为公共建筑、四类居住及工业区。

  7.6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居住区等,应注重相互之间的关系协调和整体性。可通过道路两侧行道树的线型景观与各区内绿化空间相联系,突出整体性,通过对现有建筑立面的形象改造协调相互间的关系。

  (2) 对于需进行改造的工业区地块,可分期开发,但建筑形式、风格、空间应有整体设计和规划,注重景观的整体性。

  (3) 旧村地块应对临街、临重要标志性建筑的地块进行整治,并制定远期发展景观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4) 对于新建的区域,应注重与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同时对新建筑的密度、高度、色彩、后退红线等要素进行限定。

  (5) 现有绿化环境应严格控制,可进行适当改造,但严禁更改用地性质,如确需更改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

  7.7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位置、规模,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2) 各类型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3); 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 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5)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7.8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涉及地块

来文单位及要求

审批意见

审批时间

1

04-10地块

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申请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同意。用地功能由医院用地(GIC4)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用地面积为15315平方米,容积率3.8,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9万平方米,配套6班幼儿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450平方米)和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法定图则委员会2015年第8次会议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深圳市宝安BA203-03号片区[松岗中心西地区]法定图则附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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