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103-06号片区[机场东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5-27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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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2、目标与定位
3、用地性质
4、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
8、城市更新
9、地名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机场路、广深高速公路、机场南路、宝安大道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461.97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宝安中心组团分区规划、近期年度实施计划和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突出本片区邻空港综合配套服务区的功能和地位,优化城市用地功能,合理确定开发规模,营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环境。
1.4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塑造现代化的邻空港综合配套服务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为空港提供服务支持,重点发展商务、物流、临空制造业和居住等配套服务的邻空港综合配套服务区。
3、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特殊用地(D)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法定图则研究确定;“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4、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480万平方米。主要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居住人口规模9万人配置。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4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确认。
4.5 本图则确定的地块容积率为上限指标,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本片区污水排至固戍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本片区内已划定机场外排渠蓝线、机场—朱凹山微波通道,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广深高速公路、广深公路、机场南路、宝安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由广深公路分隔成为东西两个区域,道路网呈鱼骨状分布。规划道路分为六个等级:
高 速 公 路:广深高速公路,红线宽200米,为双向六车道。
快 速 路:机场南路,红线宽100米,为双向六车道,有辅道;海沙大道,在广深高速公路200米红线范围内分两侧布置。
干线性主干道:广深公路,红线宽75-120米,为双向八车道,有辅道;宝安大道,红线宽68-100米,为双向八车道,有辅道。
普通主 干 道:金盛路,红线宽36-40米,为双向六车道。
次 干 道:凯成一路、凯成二路、凯深路、兴华路及锦成路,红线宽20-40米,为双向三或六车道。
城 市 支 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15~24米,为双向两或三车道。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6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步行系统以地面步行系统为主。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8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6.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⑴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⑵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⑷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⑸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0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醒目,行人可直穿;
⑵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⑶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1 本片区现状有轨道交通1号线经过。在片区内设有后瑞站。远期规划有轨道交通10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12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包括公交首末站和公交综合车场。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在北侧03-29地块、南侧11-17地块,各设置一处公交首末站;结合轨道1号线后瑞站,在05-15地块设置一处有地铁接驳功能的公交首末站;在04-13、04-14地块设置两处公交综合车场;公交服务线路的走向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广深公路和宝安大道作为规划区的主要区域性通道,应优先满足公交线路畅通及公交设施布置。
6.13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7、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作为邻空港地区,是深圳重要的门户地区,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加强对现状水系、山体的保护治理,以及与周边绿化景观资源的联系,体现本地区生态景观的系统性、连续性;
⑵突出地区的门户形象特征,加强干道的景观界面整治,丰富地区内部的生活性景观界面;
⑶规划区内的高度控制应综合考虑机场净空限高和城市天际线及第五立面的景观因素;
⑷贯彻便于规划管理操作的原则,使城市设计指引中的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便于在实施管理中的运用
7.2 本片区的整体空间环境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加强对片区内水系的保护治理,沿水系形成线性公共开放空间廊道,成为整个片区公共空间体系之脊;
⑵规划结合主要干道形成城市景观轴线,东西向轴线注重与片区东部凤凰山郊野公园的绿化景观渗透和视线通廊联系。
7.3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景观界面)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广深高速公路、广深公路、宝安大道为重要城市干道,应注重景观界面的整体性,强调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对其体量色彩和风格上应强调协调统一;
⑵凯成一路、凯成二路、凯深路等生活性干道应强化道路空间及两侧景观界面的连续性,在道路小品、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生活的功能要求和标识要求,着重体现近人尺度的亲切感;
⑶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同类型的路灯高度、造型、布置等的统一和连续。
7.4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⑵片区主要对外联系道路沿线应注重体现片区作为门户地区的城市特色,片区内部则须贴近人性尺度,营造人性化活动环境;
⑶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用地开发强度及空间景观规划要求确定;
⑷位于视觉通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应进行控制,退后红线上应适当加宽,增强视觉廊道的通透性及空间的引导性。
7.5 本片区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空港地区特征;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空港飞行、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7.6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7.7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在机场净空限制高度要求范围内。
7.8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为邻空港地区,机场、轨道交通等大型设施的建设有力带动本片区的更新改造,片区用地功能、空间布局、道路交通、景观环境应优化完善提升。
8.2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改变功能”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城市更新的对象包括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用地、旧工业区和旧村。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置换”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8.3 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用地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交通设施用地,鼓励发展功能混合用地。
8.4 片区内工业用地改造应遵循如下控制原则:
⑴引导广深公路以东的现状工业逐步向都市工业、临空加工制造业、高科技研发以及工贸混合型产业功能转型;
⑵广深公路以西的工业区和零散工业用地可近期保留,改善环境;远期按图则要求进行改造。
8.5 旧村改造以综合整治为主,拆除重建为辅。片区内现状建筑状况和环境设施良好的四类居住用地予以保留。本图则确定的旧村规划改造地块,其改造开发可结合相关城中村改造政策进行专题研究,如需调整建设控制指标,须按相关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调整。
8.6 改造范围内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应在旧改专项规划中落实。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支路的具体线位可在旧改专项规划中优化完善。
9.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及稳定性。
9.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9.3 本片区内的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地名规划一览表
(地名规划一览表内容既含规划内容,又含现状保留内容)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深圳市宝安103-06号片区[机场东地区]法定图则附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