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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303-02&303-05片区[石岩中心地区]

深圳市宝安303-02&303-05片区[石岩中心地区]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2-03  【字号: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9、本地区法定图则的特别规定

  附图(详见附件)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石环南路、宝石南路、上屋大道、环石路、民乐路和石环北路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470.27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西部高新组团规划(2003-2020)》、《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2004版)、2005年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适宜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1.4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深圳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 本图则由深圳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总目标是:以石岩中心区为西部高新组团次中心,优化功能布局,实现功能明确、生态突出、环境优美的总体空间布局结构。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高新产业配套服务为主导的西部高新组团的生态型综合服务中心。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九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图则原则上包括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3.7 本图则中旧村分为综合整治区和全面改造区:综合整治区指除少量市政公用设施外,基本不涉及建筑的新建,通过多种手段改善城中村的居住环境;全面改造区指通过建筑物的拆除和新建等手段彻底改造城中村的建筑形态和居住环境,全面改造建设原则须满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

  3.8 本图则中轨道六号线和两处轨道站为初步方案,如轨道线和轨道站一旦确定,应按照确定的方案加以调整。

  3.9 本图则中对于现状建筑质量较好、有合法手续的工业用地予以保留;对于现状建筑质量较好、但没有合法手续的工业用地,可继续保留其原有的使用功能,或者建议保留现状建筑、通过规划引导来改变用地功能;对于现状建筑质量较差、但有合法手续的工业用地,建议以规划为引导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全面改造;对于现状建筑质量较差、且没有合法手续的工业用地,应以规划为引导进行全面改造。

  3.10 为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中心地区土地的使用效率,建议综合利用轨道六号线站点周边用地。图则中轨道交通枢纽设施用地,在满足设施规模的前提下上盖物业,与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相结合。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的建设规模总量为422万平方米(不包括规划新增公共设施的建筑的面积)。规划人口规模为8.2万人(居住人口)。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

所在地块号

备注

总量

规划

新增

现状保留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儿园

12

8

03-0506-0207-05 

06-28

01-1603-3004-1005-3208-0609-0209-2911-08 

  

小学

4

1

03-0103-2405-28

08-07

 

九年一贯制学校

2

1

06-2808-05

01-18

 

初中

1

0

-

05-33

 

普通高中/寄宿制高中

2

1

08-05

01-17

 

2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医院

2

1

06-14

01-24

 

门诊部

3

3

-

04-1008-12,10-06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5

5

-

01-0803-1108-11 

09-2511-08

  

3

文娱设施

文化站

1

1

-

11-19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3

3

-

01-1509-2510-06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5

5

-

02-2503-1904-05 

08-1111-11

  

影剧院

3

2

06-01

01-1511-19 

  

图书馆

2

2

 

01-1511-19 

  

4

体育设施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1

1

-

08-14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8

8

-

03-2304-0105-2707-1008-1709-1510-0711-11 

  

游泳池

1

1

 

11-19 

 

5

社会福利设施

敬老院

1

0

02-22

-

 

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街道办事处

1

0

03-28

-

 

社区居委会

3

3

-

02-2403-1010-13

 

派出所

2

0

05-0707-12

-

 

社区警务室

5

4

06-13 

010803-30053209-25 

  

肉菜市场

9

8

07-02 

01-1303-0304-1005-2608-0909-2910-0511-14 

  

7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停车场()

8

7

06-29

01-2103-2204-1605-1205-1608-0209-21

 

加油加气站

3

2

09-17

01-031104

 

轨道站出入口

2

2

-

02-0504-1104-13

 

公交场站

5

5

-

01-1002-0604-08

08-1010-11

 

8

电力设施

变电站

1

1

-

10-22

 

9

邮政设施

邮政支局

3

1

06-06 

01-2010-15

 

10

电信设施

通信机楼

1

0

06-06 

-

 

11

广电设施

有线电视中心

1

1

  

11-19 

 

12

燃气设施

天然气设施

2

2

-

11-0511-06 

 

燃气抢险中心

与管理设施

1

1

-

11-06 

 

13

环卫设施

垃圾转运站

4

4

-

03-0405-1806-1708-08

 

公共厕所

21

21

-

012702060220 

031503230405

041204170508

052707160718

081709081007

11111119, 03-04051806170808

  

14

防灾减灾设施

消防站

2

0

-

02-04,08-01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沙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图则地区内已划定石岩河蓝线(控制宽度为15米)、110KV高压走廊(控制宽度30米),大眼山至梧桐山微波通道(控制宽度为50米),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5.7 本图则地区位于石岩水库准水源保护区内并临近羊台山生态保护区,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和建设中必须注重生态保护、落实循环经济的相关要求。

  5.8 本图则范围内的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之准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5.9 石岩河两侧各25米绿化控制带的控制范围为参考《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之条例规定,若有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出台,如有重大范围调整,滨河绿化控制带应该根据新的条例或者相关规划随之修改。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环石路、横坑路、石环北路、宝石东路、田心路和石环南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干线性主干道:石环南路,红线宽度45.75-80米,为双向六车道或双向十车道;环石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石环北路西段、横坑路、田心路、横坑路、如意路,红线宽度50-6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坑尾南路、石环北路东段、田心东路、宝石东路、宝石北路、宝石南路、官田西路、吉祥路、龙腾路、民乐路、羊台山路、塘坑路,线线宽度22-45,为又向四车道或双向六车道。

  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0米,为双向两车道。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轨道六号线在本片区内设置两个轨道站点,为宝石东路和田心路站,站点位置与规模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7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本片区规划保留社会停车场库1处、新增7处。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停车位,专位专用。

  6.8 本片区的设置4处公交场站,具体公交线路和公交场站点位置与规模(2000m2)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9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滨河步行道、城市公园步行区等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11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地下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2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4)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3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三级:枢纽站、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4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15 图则所确定的建议性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7、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地名规划统计如下:片区内规划道路名70个;自然地理实体共有2个地名,为河流与山体;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公共设施名称14处。

  7.3 本片区地名规划详细内容详见“表7.1规划地名一览表”。

  表7.1 规划地名一览表

类别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命名说明

道路等级

备注

道路

1

环石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干线性主干道

-

2

石环南路(东段)

南环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干线性主干道

-

3

横坑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主干路

-

4

如意路

如意路

现状保留

城市主干路

北起宝石东南止育德路

5

黄峰岭工业大道

升平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主干路

北起育德路南止机荷高速

6

田心路

田心大道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主干路

北起环石路南止宝石东路

7

石环北路

北环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东起宝石东路西止横坑路

8

宝石东路

宝石东路

现状保留

城市次干路

-

9

官田东路

官田大道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北起石环北路南止宝石东路

10

羊台山路

羊台山路

现状保留

城市次干路

北起宝石东路南止石环南路

11

石岩河南路

河滨南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

12

坑尾南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

13

罗租路

罗租大道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东起如意路

14

育德路

育才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东起石环南路西止如意路

15

宝石南路

宝石南路

现状保留

城市次干路

北起宝石东路

16

官田西路

官田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北起田心东路南止宝石东路

17

吉祥路

吉祥路

现状保留

城市次干路

北起宝石东路南止育德路

18

龙腾路

龙腾路

现状保留

城市次干路

北起育德路

19

塘坑路

塘坑路

现状保留

城市次干路

北起宝石东路

20

田心东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

21

宝石北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北起环石路南止宝石东路

22

民乐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次干路

北起环石路南止石环北路

23

坑尾北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田心路西止宝石路

24

园岭一路

-

道路位于园岭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北起民乐路南止园岭二路

25

园岭一路

-

道路位于园岭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东起横坑路西止上屋大道

26

上屋大道

上屋大道

现状保留

城市支路

北起环石路南止田心东路

27

园心西路

园心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园心一路南止园心西路

28

园心东路

-

道路位于园心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北起石环北路南止田心东路

29

园心一路

-

道路位于园心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东起田心路西止上屋大道

30

园心二路

-

道路位于园岭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东起田心路西止上屋大道

31

园心三路

-

道路位于园心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东起石环北路西止田心路

32

园心南路

-

道路位于园心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东起田心路西止上屋大道

33

官田一路

梅园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吉祥路西止石岩大道

34

官田二路

梅园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羊台山路西止吉祥路

35

官田三路

梅园一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顺达路西止梅河一街

36

官田四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田心东路南止宝石东路

37

官田北路

 

道路位于园心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北起民乐路南止石环北路

38

官田中路

-

道路位于园心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东起塘丽路西止官田西路

39

月明街

现状保留

现状保留

城市支路

北起石环北路南止宝石东路

40

梅园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如意路西止宝石南路

41

富豪一街

现状保留

现状保留

城市支路

东起石岩大道西止如意路

42

梅河一街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宝石东路南止石岩河北路

43

梅河二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宝石东路南止石岩河北路

44

石岩河北路

石岩河北路

现状保留

城市支路

东起塘丽路西止如意路

45

塘丽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石环北路南止石环南路

46

塘丽一路

-

道路位于塘丽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

47

塘丽二路

-

道路位于塘丽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

48

塘坑一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塘丽路西止羊台山路

49

塘坑二路

-

道路位于塘坑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北起石岩河南路南止塘坑路

50

塘坑三路

-

道路位于塘坑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

51

浪心一路

罗租大道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罗租工业大道西

止宝石南路

52

文承路

罗租大道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如意路西止文承路

53

罗租工业大道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文承路南止石环南路

54

罗租一路

-

道路位于罗租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东起黄峰岭工业大道西

上罗租工业大道

55

罗租二路

-

道路位于罗租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北起文承路南至罗租工业大道

56

青年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

57

传承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文承路南止同辉路

58

合昌路

创业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育德路南止同辉路

59

龙祥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龙腾路西止合昌路

60

石岩大道

石岩大道

现状保留

城市支路

北起宝石东路南止石环南路

61

裕华路

裕华路

现状保留

城市支路

东起吉祥路西止如意路

62

崇文路

教育路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吉祥路西止如意路

63

同辉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西起罗租工业大道东

止石环南路

64

顺达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石环北路南止育德路

65

兴泰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北起石河南路南止石环南路

66

黎光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羊台山路西止吉祥路

67

黎光一路

-

道路位于黎光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东起兴泰路西止顺达路

68

吉石街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吉祥路西止石岩大道

69

梨园路

-

道路位于梨园社区,参考社区名称命名

城市支路

北起吉石街南止育德路

70

联兴路

-

根据宝安地名规划更改

城市支路

东起黄峰岭工业大道

西止宝石南路

自然地理实体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命名说明

分类

-

1

石岩河

石岩河

保留原名

河流

-

2

龙潭古

龙潭古

保留原名

山体

-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公共设施

1

罗租居委会

罗租居委会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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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官田居委会

官田居委会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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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屋居委会

上屋居委会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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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租岭公园

罗租岭公园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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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石岩影剧院

石岩影剧院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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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石岩医院

石岩医院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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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万民乐百货

万民乐百货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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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官田市场

官田市场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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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石岩派出所

石岩派出所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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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官田派出所

官田派出所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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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石岩公学

石岩公学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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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官田小学

官田小学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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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上屋小学

上屋小学

保留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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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具有良好的自然山水特征需要加以保护与利用,片区内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落实分区规划关于“山水中有城市、城市中有山水”的城市景观建设目标,保护与利用片区内的自然山水特征;

  (2)突出片区“活力河道”与“生态廊道”的空间景观特征,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景观形象的可识别性和标志性;

  (3)加强对重点控制地区建设的引导,强化片区内公共绿地、街头公园、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

  8.2 本片区的景观界面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羊台山、黄角岭等背景山体轮廓线的完整性,控制建筑群体的形态和高度,以避免对山体轮廓线造成破坏。

  (2)保证石岩河沿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和开敞空间的建设,河流单侧25内不允许建设。

  (3)保证重点街区边界的完整性和标志性,从高度上和功能上对主要道路空间界面进行控制,形成疏密有致、协调统一并具有“硅谷小城”特色的景观界面。

  (4)保证石环北路、田心路、如意路和石环南路等交通性干道界面的连续性,以“大疏大密”为控制原则,注重片区整体城市意向的形成;突出宝石东路、宝石南路、官田东路和羊台山路等景观性道路界面的特色,两侧建筑以商业办公、住宅和公共建筑为主,中段注重标志性的塑造、南北两端视线逐渐打开,引入外部山体景观。

  (5)加强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界面围合感的同时,注重其空间的可视性的渗透性

  8.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2)应该在下一步城市设计层次强化落实循环经济的相关要求,如在指标体系中加强空地率等的指标控制等,以保证地面雨水自然渗透最大化。

  (3)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4)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群体在体量、风格、材料及色彩上要保持整体协调统一,增强建筑的时代感和可识别性。

  (5)通过建筑形象的塑造突出城市重点控制地段(街道办及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的标志性。

  (6)在步行街区和传统街区应加强小环境的设计,以多层次的建筑尺度营造“硅谷小城”中心区的环境氛围。

  (7)突出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的主题性,推敲内部附设建筑物(公共配套设施)、构筑物的尺度,注重其空间特色的塑造。

  8.4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8.5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8.6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7 本片区城市空间的设置和使用原则:基于对石岩中心地区现状山水条件、建设状况以及开发定位,考虑组团规划提出的城市景观规划要求,本次规划提出“山水中有城市、城市中有山水”的城市景观建设目标,充分保护和利用片区内的自然山水特征;突出片区“生态廊道”与“活力河道”的空间景观特征,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景观形象的可识别性和标志性;加强对重点控制地区建设的引导,强化片区内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构筑“景观通廊”+“景观轴线”+“景观核心”+“景观节点”的整体景观结构。

  (1)景观通廊:指由“生态廊道”和“活力河道”共同搭建的十字型城市景观骨架:“生态廊道”保留并利用区内原有生态要素,将自然山体景观引入城市内部,并通过绿带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整个片区的生态网络;“活力河道”利用自然水体景观资源,控制沿河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并结合城市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

  (2)景观轴线:包括“视觉景观轴线”和“公共活动轴线”两种,其中“视觉景观轴线”将景观通廊有效的连接了各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并且向周边城市用地内部渗透;“公共活动轴线”由沿宝石南路、宝石东路和石岩大道形成“U字型”线性商业空间,宝石东路北侧沿纬六路形成的连接市民广场和商业街的步行空间,以及沿石岩河南路并结合石岩河滨河绿带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商业街构成,引导特色街道空间的建设。

  (3)景观核心:以城市景观为主,沿城市主要干道形成“一主两次”的城市综合服务核心:“主核心”指将以现状街道办和影剧院为基础,将行政办公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广场、绿地等各元素有机整合,而形成具有标志性作用的城市景观和公共活动核心;“次核心”指以轨道站点为触媒而开发建设的城市景观和公共活动核心,以商业服务为主要功能,并带动周边的城市更新和房产开发。

  (4)景观节点:指比景观核心次一级的、承担专属功能的空间节点,主要包括文体中心广场、商业服务节点以及结合绿化、水体、山体等自然元素设置的开放空间。例如,市民广场、影剧院广场、官田村宗祠广场、文体综合活动中心、罗租公园、攀岩公园、雕塑公园、滨河商业步行街、历史保护街区等。

  8.8 本片区的高度控制的总体原则是:以建筑物高度不影响片区外部自然山体景观为前提,注重建筑高度分布的整体协调性,突出城市重点区域(中心区域和沿轨道线两侧区域)的城市景观形象,同时建筑物的高度设置应不影响区内景观核心的作用。主要高度分区指引及规定如下:

  (1)核心地区及轨通站点周边直接辐射地区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局部地标建筑可至60米。

  (2)临近城市公园、开放空间和传统街区的街坊为高层限制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多层住宅。

  (3)其他城市居住地区以中高层、多层为主,局部地段可设置高层,但高度不宜超过60米。

  9、本地区法定图则的特别规定

  9.1 本图则结合《深圳市紫线规划(在编)》对片区内具有文物价值的传统街区进行保护,主要为位于05-23地块的浪心古村及其周边地区。应对05-23地块浪心古村的建筑物进行整体保护,并综合整治保护区外部环境,在用地功能和开发强度上对其周边城市建设进行控制。

  9.2 为保证国家标准中关于轨道沿线两侧各控制30米作为防护绿带的要求,在轨道沿线地段应退后用地红线15米作为绿化带。

  9.3 本图则内已列入旧改计划地块指标为指导性指标,可通过旧改专项规划进一步研究确定。

  9.4 轨道线两侧绿化带用地性质可根据轨道线的敷设方式进一步确定,如敷设方式为地面则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如敷设方式为地下则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序号 

涉及地块  

来文单位及要求  

审批意见  

审批时间  

1

08-15地块

根据市政府要求,落实新增用地保障性住房供给计划。

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容积率调整为3.2

规土委2010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

2

08-11地块

根据市政府要求,落实新增用地保障性住房供给计划。

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容积率调整为3.2

规土委2010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

宝安303-02&303-05片区[石岩中心地区]图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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