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202-10号片区[沙井中心地区南片]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2-04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图表(详见附件)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沙井街道新沙路、宝安大道、107国道(广深公路)、南环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361.08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和其它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
承上启下,区域协调原则;高标准、前瞻性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
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引导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建设一个由高效率新型交通体系支撑的高质量、安居乐业、文化型的城市中心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沙井主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团区级文化活动中心,以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娱乐及居住为主的综合性片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的土地划分为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两大类。
3.2 非城市建设用地包括万丰河、石岩渠和上寮河水域用地。
3.3 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共七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7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土地使用上具有优先权: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用地不具备相容性。
3.8 本图则所确定的居住用地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位于城市主、次干路和主要城市支路两侧的居住建筑裙楼部分)和为居住区及以下级配套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
3.9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10 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本片区的城市主干路(广深公路)和河流两侧预留的绿地可与邻近开发地块相结合,统一规划,综合利用,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保持公共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变;
(2)整体开发后应作为公共空间使用,非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设施及其它建筑物严禁设于该绿地内;
(3)保证绿地的完整性、连续性。
3.11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确定为“规划”的地块,仅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近期保留”指在政策出台后允许改造但近期必须保留现状的地块,该地块各项指标在改造时应通过专项规划或法定图则修编的方式进行确定。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460万平方米,人口规模为8.5万人。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应保持一致。
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未作开发强度规定的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用地,其开发强度应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4.5 本图则确定的捆绑建设地块共2块,包括11-19和11-21地块,建设时需同步落实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配套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是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区级配套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5.4 本图则规划110KV电缆分别位于沙井南环路南侧、新沙路南侧和中心路西侧。
5.5 本片区沿宝安大道规划有DN500天然气次高压管道1条。
5.6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通道)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沙井市民广场周边、大钟山公园和万丰公园之间的重要文化设施、广场的建设应适度提高绿地率,改善环境。
5.7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沙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规划保留穿越地块的现状原水管(DN800)1条,主要穿越08-07、08-08、09-04、09-13、09-14、10-14、10-21、10-22、10-23和10-24地块。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要求严格控制相关地块上盖建筑物范围。
5.9 本片区沿万丰河、上寮河和石岩渠划定河道蓝线,蓝线范围内的用地管理必须按照《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的相关要求执行。
5.10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10)。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 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7 |
5 |
07-08、09-04 |
03-06、06-01、06-14、07-12、13-03 |
|
| 小学 |
2 |
1 |
03-04 |
11-19/11-21 |
规划小学是11-19和11-21捆绑建设项目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 |
1 |
06-04 |
13-10 |
|
||
| 初中 |
1 |
|
12-04 |
|
|
||
| 普通高中 |
1 |
|
05-10 |
|
|
||
| 2 |
医疗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04-05 |
|
| 门诊部 |
2 |
1 |
07-19 |
10-12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4 |
4 |
|
04-02、06-09、07-03、13-03 |
|
||
| 3 |
文娱设施 |
区级文化中心 |
6 |
6 |
|
05-01、05-03、05-06、05-08、05-14、07-15 |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2 |
2 |
|
02-02、04-03 |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2 |
2 |
|
06-09、13-01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07-16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2 |
2 |
|
03-11、06-09 |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4 |
2 |
03-03、06-11 |
07-04、13-01 |
|
| 派出所 |
2 |
|
10-15、13-05 |
|
|
||
| 社区警务室 |
3 |
3 |
|
04-02、06-09、07-03 |
|
||
|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 |
3 |
3 |
|
04-04、06-16、07-03 |
|
||
| 6 |
商业设施 |
肉菜市场 |
4 |
4 |
|
04-02、06-09、07-03、13-03 |
|
| 7 |
道路交通 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17 |
16 |
10-11 |
01-01、02-02、03-02、06-05、06-07、06-20、07-09、07-16、08-05、10-21、11-04、12-01、13-02、13-06、13-23、14-01 |
|
| 加油加气站 |
1 |
1 |
|
08-06 |
|
||
| 人行地下通道 |
1 |
1 |
|
|
|
||
| 人行天桥 |
12 |
12 |
|
|
|
||
| 公交场站 |
4 |
4 |
|
01-01、06-02、11-04、12-12 |
公交首末站 |
||
| 8 |
电力设施 |
110KV变电站 |
1 |
1 |
08-07 |
|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
03-05 |
|
| 10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3 |
3 |
|
05-09、06-18、12-07 |
配套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点。 |
| 公共厕所 |
11 |
11 |
|
03-02、06-05、07-10、08-05、08-06、10-21、11-04、12-01、12-12、13-02、13-23 |
|
||
表5.10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备注:直接填写地块号表示该设施必须独立占地建设,以地块号加下划线方式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新沙路、宝安大道、沙井南环路和广深公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系统呈方格网状,分为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宝安大道(红线宽度100米,双向八车道)、广深公路(红线宽度75米,双向八车道)、沙井南环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六车道)、永荣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和新沙路(红线宽度500米,双向六-八车道)。
城市次干路:中心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六车道)、创成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四车道)、寮丰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四车道)、敬老一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万丰中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四车道) 和上星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 支路: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12-24米,为双向二车道。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平面交叉口80米范围内、沿次干道距离平面交叉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6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4)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6.8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高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9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传;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0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首末站和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1 本图则所示的拟建轨道预留线及站点均为示意,具体轨道线路与站位以最终施工方案为准。
6.12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6.13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次干路、支路和沿河路等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7、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7.3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本片区地名规划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4)。
| 类别 |
序号 |
拟定名称 |
原有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道路 |
1 |
宝安大道 |
宝安大道 |
保留地名 |
干线性主干道 |
南起新城联检站,北接松岗塘下涌立交桥 |
| 2 |
万丰中路 |
万丰中路 |
保留地名 |
次干道 |
南起沙井南环路,北止新沙路, |
|
| 3 |
中心路 |
中心路 |
保留地名 |
次干道 |
南起沙井南环路,北止新和大道 |
|
| 4 |
上星路 |
上星路 |
保留地名 |
次干道 |
南起沙井南环路,北止新沙路 |
|
| 5 |
永荣路 |
上星路 |
规划更名 |
主干道 |
南起沙井南环路,北止新和大道 |
|
| 6 |
广深公路 |
广深公路 |
保留地名 |
干线性主干道 |
南起南头检查站,西北止松岗黄朗桥 |
|
| 7 |
新沙路 |
新沙路 |
保留地名 |
主干道 |
西起松福大道,东止沙井东环路 |
|
| 8 |
敬老一路 |
敬老一路 |
保留地名 |
次干道 |
西起宝安大道,东止中心路 |
|
| 9 |
寮丰路 |
创新路 |
规划更名 |
主干道 |
西起松福大道,东止沙井东环路 |
|
| 10 |
创成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次干道 |
西起松福大道,东止广深公路 |
|
| 11 |
沙井南环路 |
南环路 |
规划更名 |
次干道 |
西起锦绣路,东止广深公路 |
|
| 12 |
九树墩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西起宝安大道,东止万丰中路 |
|
| 13 |
敬老二路 |
敬老二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西起宝安大道,东止中心路 |
|
| 14 |
丰安路 |
万安路 |
规划更名 |
支路 |
南起沙井南环路,北止新沙路 |
|
| 15 |
丰和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南起创成路,北止敬老一路 |
|
| 16 |
村前路 |
村前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南起寮丰路,北止敬老一路 |
|
| 17 |
万家萌路 |
万家萌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南起怡悦路,北止寮丰路 |
|
| 18 |
仁爱路 |
仁爱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西起宝安大道,东止丰和路 |
|
| 19 |
庙坑岗路 |
庙坑岗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西起丰和路,东止中心路 |
|
| 20 |
怡悦路 |
公园北路 |
规划更名 |
支路 |
西起丰和路,东止中心路 |
|
| 21 |
大钟山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西起宝安大道,东止万丰中路 |
|
| 22 |
鞍山一路 |
鞍山一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西起宝安大道,东止丰安路 |
|
| 23 |
鞍山二路 |
鞍山二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西起宝安大道,东止丰安路 |
|
| 24 |
鞍山三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南起沙井南环路,北止大钟山路 |
|
| 25 |
丰山二路 |
南山二路 |
规划更名 |
支路 |
西起丰安路,东止万丰中路 |
|
| 26 |
丰山三路 |
南山三路 |
规划更名 |
支路 |
西起丰安路,东止创丰路 |
|
| 27 |
丰山西路 |
南山西路 |
规划更名 |
支路 |
南起沙井南环路,北止丰山二路 |
|
| 28 |
创丰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南起沙井南环路,北止创成路 |
|
| 29 |
文沙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西起上星路,东止永荣路 |
|
| 30 |
村中路 |
村中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南起上寮大道,北止新沙路 |
|
| 31 |
上寮大道 |
上寮大道(西) |
保留地名 |
支路 |
西起永荣路,东止寮星路 |
|
| 32 |
寮星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南起企顺路,北止新沙路 |
|
| 33 |
市场一路 |
市场一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南起太平路,北止新沙路 |
|
| 34 |
市场二路 |
市场二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西起寮星路,东止广深公路 |
|
| 35 |
太平路 |
太平路 |
保留地名 |
支路 |
西起永荣路,东止广深公路 |
|
| 36 |
元岗路 |
上寮大道(东) |
规划更名 |
支路 |
西起寮星路,东止广深公路 |
|
| 37 |
企安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西起中心路,东止寮星路 |
|
| 38 |
永嘉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西起中心路,东止寮星路 |
|
| 39 |
惠仁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西起上星路,东止寮星路 |
|
| 40 |
上丰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西起中心路,东止寮星路 |
|
| 41 |
企顺路 |
无 |
规划命名 |
支路 |
西起中心路,东止永荣路 |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万丰河 |
万丰河 |
保留地名 |
河流 |
|
| 2 |
上寮河 |
上寮河 |
保留地名 |
河流 |
||
| 3 |
石岩渠 |
石岩渠 |
保留地名 |
河流 |
||
| 4 |
大钟山 |
大钟山 |
保留地名 |
山体 |
||
| 公共开放空间 |
1 |
沙井市民广场 |
沙井市民广场 |
保留地名 |
广场 |
|
| 2 |
大钟山公园 |
大钟山公园 |
保留地名 |
公园 |
||
| 3 |
上寮公园 |
无 |
规划命名 |
公园 |
||
| 4 |
万丰公园 |
万丰公园 |
保留地名 |
公园 |
表7.4 地名规划一览表备注:地名规划一览表内容既含规划内容,又含现状保留内容。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西部工业组团的重要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落实组团规划对图则地区在整体景观环境、景观视廊组织等方面的要求。
(2)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环境和空间的整体性、系统性。
(3)充分利用丰富的特色资源:山体、广场和河流、绿地等,强化城市的特色风貌。
(4)有利于加强区域中心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8.2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本片区确定中心路和寮丰路为重要街道景观轴;上竂河、石岩渠和万丰河及沿线绿地为自然景观轴。沙井市民广场、大钟山公园、万丰公园为大型公共空间。
8.3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协调性,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控制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和建筑高度,形成宜人的空间尺度;
(3)选择实用且特色鲜明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个性的街道绿地景观;
(4)合理布置街道家具,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街道空间;
(5)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光影空间;
(6)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8.4本片区的滨水景观设计应注重周边建筑与水体环境的协调,道路的街景、建筑的风格、高度及色彩等都需严格设计,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滨水景观,同时通过道路的线性绿带引导水体自然景观向城市内部渗透。
8.5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的要求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2)建筑退让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3)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并和相邻地区呼应。
8.6 本片区的建筑高度控制宜遵循原则为:突出城市重点区域的城市景观形象,同时重视建筑物和公共开放空间的协调。高度分区指引如下:
(1)宝安大道与新沙路交叉口的周边区域、中心路与永荣路交叉口的周边区域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整体建筑高度宜控制在80米以下,局部城市地标建筑可突破100米;
(2)沙井南环路、广深公路的沿街区域及新沙路、宝安大道、中心路、永荣路沿线的其它地区以中高层、高层混合区为主,整体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下,局部中心地段可突破80米;
(3)其它地区建筑以多层和中高层为主,整体高度宜控制在36米以下,局部的高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60米。
沙井市民广场附近以多层为主,临近大钟山的周边建设区域,不应超过其山体最高高度的2/3(24米),以保证空间的开敞性。
8.7 本片区建筑退让红线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建筑退让红线的标准按照《深标》中“住宅建筑退让红线控制要求和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控制要求”执行。
8.8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按照国家、深圳市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8.9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协调,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2)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3)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的原则;
(4)结合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设置满足人们休憩、通行等公共需求的地下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
(5)优先建设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包括换乘枢纽、停车场、人行通道等公共设施,保证公众出行方便快捷;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建设地下人行通道和地下公共停车库;
(7)地下公共空间应满足公众全天24小时通行、休憩及停车等需要。
8.10 历史文化传统保护:
对宗祠、古树和传统街巷格局和形态等历史文化传统设施所在地块进行改造的同时,应注重对历史文化传统设施的保留,并加强周边的绿化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使之成为居民的公共活动场所之一。
8.11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12 本片区内公共开放空间主要是独立占地的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沿河沿路绿地、河流水系等;同时鼓励新建项目在建设中结合建筑退线等要求能够提供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须向所有公众全天免费开放并利于公众使用、不得任意侵占并擅自更改其用途;同时每处公共开放空间宜具有特色。
8.13 沿宝安大道和新沙路的地块在轨道站点调整时必须优先安排与之配套的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及社会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
深圳市宝安202-10号片区[沙井中心地区南片]法定图则.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