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103-16&18&T5号片区[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14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2013年第2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 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
10 其它规定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新安六路、江湾大道、西乡疏港通道、碧湾路、宝安大道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822.83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融合与资源共享原则;公共活动与公共交通优先原则;以人为本、生态宜居、环境友好及资源节约等可持续发展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宝安核心城区组成部分,前海片区城市复合功能拓展区,打造多元、绿色、活力的综合城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以生活居住及生活性服务为主,兼有商务、商业、文化创意、高新研发等功能的城市综合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多功能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的交通出行方式,采取多样化的建设模式;打造绿色景观廊道,构筑绿色慢行系统;结合慢行系统,打造区级、社区级公共活动网络,提升片区活力。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1098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鼓励产业升级,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本片区内产业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其上限不超过《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规定上限值,其下限不低于《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09-2010)》规定下限值;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居住人口:现状约13.7万人(截至2011年),规划约21.0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居住地区级设施有综合医院、派出所、邮政支局等。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固戍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西乡河、西乡大道分流渠蓝线、220千伏固戍变电站的进出线高压走廊、油、气管道橙线范围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4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1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0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沿江高速、江湾大道、宝安大道、新安六路、宝源路和西乡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现状有轨道罗宝线(1号线)经过,在片区内设坪洲站和西乡站。
本片区近期规划有轨道机场线(11号线)经过,在片区内设有碧海站。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港深西部快轨、平南铁路大铲湾线支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
沿江高速公路,红线宽度46.5米(在江湾大道红线范围内),为高架双向6车道;
(2)快速路:
江湾大道,红线宽度120米,为双向8车道主道+双向4车道辅道;
(3)主干路:
宝安大道:红线宽度100 米,主路双向8车道,辅道双向4车道;
宝源路、新安六路:红线宽度80米,双向8 车道;
西乡大道:红线宽度75 米,双向6 车道;
(
4)次干路:银田路、海城路、碧湾路、兴业路、新湖路、海城路(北段)、金海路、铜鼓堡路、铲岛路,红线宽度22-70米,为双向四—六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4公里/平方公里;
(5)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9-32米,为双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4.0公里/平方公里。
6.4
宝嘉路在未来的改造中,
定位为次干道级别道路,宽度25米。并应与铲岛路对接;宝纯路在未来建设中,可结合地块的建设采用下穿方式。
6.5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6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7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共有公交首末站8处,其中轨道接驳公交首末站3处。
6.8 本片区共设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9处,共1560个车位。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本片区设货运停车场1处,占地面积为28592平方米。
6.9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 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10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道路人行道、底层沿街商业空间、碧海湾公园、F518文化创意园、西乡河滨河绿带组成。按照500米步行半径,结合绿化节点、地铁站点、公共活动节点设置步行驻留点。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1 本片区规划人行天桥16处和地下通道3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总体风格:以“山、水、海”自然景观为基础,充分将地方文化资源、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结合,以碧海湾公园(绿带)、西乡河(蓝带)、西乡河入海口(蓝海面)为核心要素,串联系列性景观组团、景观点和景观带,突出片区“山(碧海湾公园)、水(西乡河)、海(前海)”的城市自然生态风格特色。
(2) 空间形态结构:“一轴、两带、一环”。
“一轴”为沿新湖路设置的公共活动通廊,连接碧海湾公园、公共服务区、西乡站、坪洲站及西乡河两侧商贸服务混合功能区,空间体现为整体性、主题性、时代性和活力性;
“两带”为碧海湾自然山体景观带和西乡河滨水景观带。碧海湾公园作为背景空间,体现生态性和休闲性;西乡河一河两岸自然景观空间与沿河公共服务空间,应体现生态性、休闲性、时代性和活力性。
“一环”为沿宾隆路、铜鼓堡路、宝瑰路、宝润路、宝琦路、宝纯路、宝珊路、宝虹路、宝振路布置的绿色慢行环线。按照500米步行覆盖范围引导公共活动节点沿慢行环线设置。
7.2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沿宝安大道、宝源路、新安六路、西乡大道和新湖路为商业、办公、居住等综合型建筑景观界面,建筑风格体现现代感、时代感,建筑界面、形态、高度要体现整体性、连续性。
(2) 西乡河沿岸区域:沿西乡河两侧建筑界面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西乡河蓝线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以多层为主,建筑连续面不应超过75米。底层商业服务允许界面退后以及架空界面灵活组合。
(3) 碧海湾公园周边区域
:碧海湾公园周边建筑界面应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7.3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总体控制:
总体高度控制以片区自然景观“山、水、海”为基本前提,综合片区机场航空限高要求、土地利用功能、开发强度以及整体城市空间形态风格等多层因素,突出整片区、整条街的高度控制体系的整体性,同时也强调节点地标高度控制的特性。
(2) 动向构成:从新安六路至碧海湾公园:最高至中高(坪洲站周边)→
高(西乡站周边)→ 低(碧海湾公园山脚)→高(碧海湾公园山顶);从宝安大道至江湾大道:高(宝安大道)→低(坪洲站与西乡站北侧地区)→高(坪洲站与西乡站周边)→中高(宝源路两侧)→中高至高(江湾大道两侧。)
(3) 重要区段及节点控制:在坪洲站和西乡站形成两个高密度高层区域,宝安大道沿线形成点式连续高层区。在西乡河、宝安大道沿线和公共服务区打造多个节点地标建筑,在空间形态上与周边建筑形成对比,丰富城市空间形态。
(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高度要求。
7.4 本片区公共空间包括碧海湾公园、西乡河、西乡体育中心、F518文化创意园、广场、绿地及商业街道。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结合西乡河两岸及西乡站、坪洲站周边区域的更新改造,重点加强西乡河沿岸及站点周边的绿地、广场空间的设置。商业街道两侧建筑退线区域可与人行道统一建设为广场空间。
(2) 以综合整治为主的旧村,在社区内部现状绿地、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的基础上,通过对旧工业厂房的改造,在广场、绿地周边植入社区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并通过设置底层商业,进一步强化商业服务功能,打造有地方特色的社区中心。
7.5 本片区应在新建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以及城市更新片区建立完善、高效的地下空间系统,采用地上地下结合的立体开发模式,引导商业、文化、娱乐等复合开发,进一步完善片区功能结构。建立地上地下的立体步行网络,鼓励二层连廊的连通,同时改善环境品质,营造出多样化的空间场所。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1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15.20公顷。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 该更新单元已列入2006年度实施改造计划,其专项规划已通过建环委审批。该更新单元是由宝安大道、宝嘉路、新湖路、海城路及宝安大道、新湖路、海城路、宝耀路所围合的两片区域,拆迁用地范围为15.20公顷。改造方向以商业居住功能为主。
(2) 本更新单元共包含16个地块。其中05-01、05-02、05-03地块属“现状保留”,其余属于“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
(3) 本更新单元中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有规划的小学(01-17)、垃圾转运站(05-06)。
(4) 依据政府批件,本更新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为832312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建筑量为484969平方米)。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8.8 本图则现状保留的旧村与旧工业区,近期以综合整治为主,重点进行消防改善,利用空地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完善小区级配套设施。待未来改造条件成熟时,可进行更新改造。改造后的功能为居住、商业、商务、高新研发、文化创意等,并优先考虑设置变电站、公共绿地、医院、教育等配套设施及公共开敞空间。具体的更新范围、功能布局、建筑规模、配置的公共配套设施等规划指标可在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确定。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4.2、4.4、5.3、6.5、6.10、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基于城市整体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要求,本图则对部分已出让用地制定了新的规划(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但这不代表该用地可当然的依据本图则获得规划许可。此类用地按本图则获准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土地政策、相关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政府规定。
10.4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