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202-12号片区[沙井长流陂水库西地区] 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21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 录
1.总则
2.目标与定位
3.用地性质
4.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
8.城市更新
9.地名
10.其他规定
图 表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北起新玉路,南至凤凰水厂,东靠基本生态控制线,西至广深高速公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70.65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及其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的总体原则是:生态保障、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宜业宜居。
1.4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2.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各类配套设施,提升地区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工业升级改造为先进制造业,引导物流产业的发展。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近期以生产制造业为主;远期以物流业为主。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凭借优越的交通区位优势,以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为主,适度引导发展物流产业,带动其他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周边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好紧邻的长流陂水库水源地,增加公共绿地,提升片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与生态综合效益;大力推进片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与公共空间的规划与建设,提高片区的吸引力与竞争力;积极促进片区内部的旧工业区与旧村的综合整治与环境改善,力争逐步提升片区的城市形象与城市环境质量。
3.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的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仓储用地(W)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水域(E1)发展备用地(E9)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用地性质规定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未来以落实重大公共设施以及物流产业及其相关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为主,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477万平方米。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产业用地利用率,在相关部门许可下,产业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最高不超过《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上限,最低不低于《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09-2010)》相关规定下限;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在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技术规范确定。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居住人口规模3.7万人,规划就业人口规模约为5.1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2 |
2 |
|
05-01、09-05 |
05-01,12班;09-05,9班 |
| 小学 |
1 |
1 |
|
02-34 |
18班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门诊部 |
1 |
1 |
|
02-17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2 |
1 |
02-29 |
09-04 |
|
||
| 3 |
文娱设施 |
图书馆 |
1 |
1 |
|
02-17 |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02-17 |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 |
1 |
|
09-04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09-09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6 |
6 |
|
02-11、02-20、02-22、07-09、09-25、10-04 |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2 |
2 |
|
02-17、09-04 |
|
| 治安巡逻队 |
2 |
0 |
02-07、09-14 |
|
|
||
| 治安联防队 |
1 |
1 |
|
10-12 |
|
||
| 治安办公室 |
3 |
0 |
01-11、03-03、07-05 |
|
|
||
| 社区警务室 |
1 |
1 |
|
02-17 |
|
||
| 社区服务站 |
2 |
2 |
|
02-17、09-04 |
|
||
| 肉菜市场 |
4 |
2 |
03-07、05-04、07-05 |
09-10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7 |
7 |
|
04-01、01-20、09-09、10-04、07-09、11-02、14-02 |
04-01(100个车位)、01-20(150个车位)、09-09(200个车位)、10-04(80个车位)、07-09(150个车位)、11-02(30个车位)、14-02(30个车位)。 |
| 货运停车场(库) |
1 |
1 |
|
06-01 |
|
||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09-01 |
|
||
| 公交修理场 |
1 |
1 |
|
06-06 |
|
||
| 加油加气站 |
2 |
2 |
|
06-04、06-06(加油站) |
|
||
| 7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3 |
1 |
03-08、09-13 |
01-32 |
|
| 8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1 |
1 |
|
06-09 |
|
| 9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4 |
2 |
06-10、09-10 |
03-05、12-06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2 |
2 |
|
03-05、12-06 |
|
||
| 垃圾转运站 |
3 |
2 |
06-10 |
03-05、12-06 |
|
||
| 10 |
供水设施 |
自来水厂 |
2 |
0 |
03-04、 12-10 |
|
|
| 11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06-05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片区污水排至沙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本片区划定新桥河、长流陂水库和长流陂水库至立新水厂DN1400原水输配管(渠)道蓝线;划定若干高压走廊,远期拆除的架空线路近期应按要求保护。区内现有一条微波重要保护通道穿越,限高约25.6米-65.2米(具体数据以专业公司为准),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予以保护。远期新桥河河道拓宽,现状象山—新桥架空线路需迁改部分应改造为电缆沿河道边绿化带敷设。
5.8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广深高速公路、新玉路、新沙路、恒芳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13号线沿新沙路从本图则地区中部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红线宽度200米(含南沙快速预留线位),双向8车道。
(2)快速路:南沙快速路(在广深高速两侧预留线位,两侧各75米)。
(3)主干路:恒芳路,红线宽度55米,双向六车道+双向两车道辅道;甘霖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六车道;新沙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六车道。
(4)次干路:新玉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东二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六车道;上南东路,红线宽度36米,双向四车道;新欣路、庄南路、洪田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69公里/平方公里。
(5)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5米--24米,为双向或单向两车道,支路网密度为4.5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规划的“南沙快速预留”通道具体线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他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公交首末站一处及公交修理厂一处。
6.7 本片区设独立占地的货运停车场一处,面积12163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7处,总建筑面积共2835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步行系统为道路两侧人行道、新桥河两侧带状绿地内的步行路径与相连的公共开敞空间等,应保持上述步行系统的连续性,强化步行环境舒适性。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为各街道交叉口的地面人行横道,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7.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强化片区是靠近自然山体的以产业为主的城市建设区的自然地理特征,严格控制濒临远郊公园和长流陂水库的建筑高度和天际线;构建片区内东西向的视觉通廊,充分利用区域东部良好的自然生态景观的延伸与渗透,优化片区城市环境;应强化现状山体、水体景观,塑造宜人的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
7.2 本片区历史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在冼氏公祠(地块09-07)和冼氏公祠公园(地块09-11)及其周边地区;洪田老围(地块09-22)、黄埔社区公园(地块09-25)、文明祖家塾(地块09-23)及其周边地区,需结合旧村环境综合整治与传统民居建筑保护,控制周边建筑风貌的协调统一,塑造符合地区文化特色的片区中心;建议在编制该片区旧改专项规划中,深入研究该地区历史建筑与现代城市融合的方式,更好的传承地方文化;在上述地块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参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在广深高速与新玉路沿线的工业建筑立面宜在建筑尺度、材料、色彩等方面适度协调统一,形成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街道界面。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区内现有一条新桥-大眼山的微波通道,限高约25.6米-65.2米(具体数据以专业公司为准),通道经过地区的建筑高度须按此要求限定;
(2)总体的高度控制要求是南北两个片区中心地区以高层为主,靠近长流陂水库地区以多层为主;其他地区以中高层为主,形成高低错落有致的城市天际线。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火山公园、新桥河沿河绿化带及新桥河公园、新欣公园、上南公园、丰泽公园、黄埔社区公园等,其中规划建议严格控制沿新桥河两岸为公共岸线与公共空间,通过新桥河的综合治理,建设滨水休闲绿地、滨水步道与公共建筑,营造优美宜人的片区城市环境;并且所有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提高公共空间的安全性:须保证公共空间的视线可达性以及照明设施的合理设置;
(2)提高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公共空间周围地块须留出方便到达该公共空间的步行路径;
(3)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率,在公共空间内可安排多样的活动设施,吸引市民使用;
(4)提高公共空间的环境品质,在公共空间内可设置美观实用的街道家具以及各类公共艺术品。
8.城市更新
8.1 本图则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划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1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22.62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地处图则片区中心区,图则结合规划道路建设、河道蓝线拓宽以及沿河城市环境的改善,对片区中心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原则控制在23.6万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8.9万平方米。具体指标由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研究确定。
(3)该单元应重点落实居住区级文化活动中心(02-17)、产业区商业服务设施(01-27、01-32、04-03)、社区公园(04-04)、12班幼儿园(05-01)、18班小学(02-34),注意增加沿新桥河两侧绿化带内的步行与自行车路径。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法定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功能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确定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道路 |
1 |
广深高速公路 |
广深高速公路 |
高速路 |
— |
| 2 |
新玉路 |
新玉路 |
次干道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新沙路 |
|
| 规划道路 |
3 |
— |
甘霖路 |
主干道 |
北起新玉路,南至福永街道 |
| 4 |
— |
东二路 |
次干道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甘霖路 |
|
| 5 |
新沙路 |
新沙路 |
次干道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外环快速路 |
|
| 6 |
上南路 |
上南大道 |
次干道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甘霖路 |
|
| 7 |
沙井南环路 |
恒芳路 |
次干道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甘霖路 |
|
| 8 |
无 |
新欣路 |
次干道 |
北起新玉路,南至新沙路 |
|
| 9 |
庄南路 |
庄南路 |
次干道 |
北起新沙路,南至上南大道 |
|
| 10 |
洪田路 |
洪田路 |
次干道 |
被起上南大道,南至甘霖路 |
|
| 11 |
无 |
新拓路 |
支路 |
北起新玉路,南至丰达一路 |
|
| 12 |
无 |
丰达一路 |
支路 |
西起新拓路,东至新仁路 |
|
| 13 |
无 |
丰达二路 |
支路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甘霖路 |
|
| 14 |
无 |
丰达三路 |
支路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甘霖路 |
|
| 15 |
无 |
新荣路 |
支路 |
北起丰达一路,南至庄村路 |
|
| 16 |
无 |
新仁路 |
支路 |
北起新玉路,南至庄村路 |
|
| 17 |
无 |
东玉路 |
支路 |
北起新玉路,南至东二路 |
|
| 18 |
庄村路 |
庄村路 |
支路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新沙路 |
|
| 19 |
无 |
天源路 |
支路 |
北起东二路,南至新沙路 |
|
| 20 |
无 |
至丰路 |
支路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新沙路 |
|
| 21 |
无 |
景丰路 |
支路 |
西起怡丰路,东至甘霖路 |
|
| 22 |
长流陂路 |
长流陂路 |
支路 |
西起庄南路,东至甘霖路 |
|
| 23 |
无 |
怡丰路 |
支路 |
北起至丰路,南至上南大道 |
|
| 24 |
无 |
新南路 |
支路 |
北起新沙路,南至长流陂路 |
|
| 25 |
无 |
恒达路 |
支路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洪田路 |
|
| 26 |
祠堂路 |
祠堂路 |
支路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洪田二路 |
|
| 27 |
无 |
恒骏路 |
支路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洪田二路 |
|
| 28 |
无 |
恒安路 |
支路 |
西起洪田二路,东至洪田路 |
|
| 29 |
无 |
恒泰路 |
支路 |
西起洪田二路,东至洪田路 |
|
| 30 |
无 |
洪田二路 |
支路 |
北起恒达路,南至恒丰路 |
|
| 31 |
无 |
丰泽路 |
支路 |
北起上南大道,南至洪田路 |
|
| 32 |
无 |
恒发路 |
支路 |
西起丰泽路,东至甘霖路 |
|
| 33 |
无 |
恒兴路 |
支路 |
西起洪田路,东至甘霖路 |
|
| 34 |
无 |
恒旺路 |
支路 |
西起洪田路,东至甘霖路 |
|
| 35 |
无 |
恒丰路 |
支路 |
西起广深高速,东至洪田路 |
|
| 36 |
无 |
恒岗路 |
支路 |
西起恒丰路,东至洪田路 |
|
| 37 |
无 |
恒顺路 |
支路 |
西起洪田路,东至甘霖路 |
|
| 38 |
无 |
南沙快速 |
快速路 |
规划范围内与广深高速共用通道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新桥排洪渠 |
新桥排洪渠 |
河流水系 |
规划区北部,由东南向西北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的命名为准。
10.其他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已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他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