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203-08号片区[松岗东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6-09 【字号:大 中 小】
目 录
文本
1. 总则……………………………………………………………………………1
2. 目标与定位……………………………………………………………………1
3. 用地性质………………………………………………………………………2
4. 开发强度………………………………………………………………………3
5. 配套设施………………………………………………………………………3
6. 道路交通………………………………………………………………………5
7. 城市设计………………………………………………………………………7
8. 城市更新………………………………………………………………………8
9. 地名……………………………………………………………………………9
10.其它规定………………………………………………………………………10
图表(详见附件)

文 本
1 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由松岗大道、楼岗大道、根玉路、金芙路所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为354.89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原则;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环保节能的先进产业园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大型先进制造业园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利用有限的可建设用地,结合旧工业区的改造,促进用地结构的优化;按照行业标准提高后期建设及改造地块的开发强度;理顺交通网络,完善交通设施;保护利用片区生态资源环境。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时,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285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图则中现状保留的工业用地,如需进行“工改工”升级改造,容积率通过编制改造专项规划确定,但应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09-2010)》要求。
4.4 图则中已批未建的06-15、06-22工业地块,在提供不少于本图则确定的公共开放空间面积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地块容积率,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4.5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6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7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4.0万人,规划就业人口规模5.0万人。
5.5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 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小学 |
1 |
1 |
|
02-14 |
36班 |
| 中学 |
1 |
|
02-36 |
|
初中36班、普通高中30班 |
||
| 2 |
医疗卫生 设施 |
门诊部 |
1 |
1 |
|
04-09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2 |
2 |
|
05-03 06-09 |
|
||
| 3 |
文化娱乐 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04-08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2 |
2 |
|
05-03 06-07 |
|
||
| 4 |
体育设施 |
区级体育中心 |
1 |
1 |
|
02-35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 |
1 |
|
05-04 |
结合公共绿地设置 |
||
| 5 |
行政管理 与社区服 务设施 |
社区警务室 |
2 |
2 |
|
05-03 06-07 |
|
| 6 |
道路交通 |
社会停车场(库) |
3 |
3 |
|
02-25 05-04 06-04 |
非独立占地的社会停车场(库)不少于150个停车位 |
| 人行天桥 |
3 |
3 |
|
|
东方大道上2处(分别位于松岗中学南侧、洋南公园北侧),松裕路上1处(位于松裕路与岗顶路交叉口的西侧) |
||
| 7 |
给水排水 设施 |
水厂 |
1 |
|
07-07 |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
06-16 |
|
(110KV)变电站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2 |
2 |
|
04-10 05-03 |
|
| 10 |
燃气设施 |
LNG气化站 |
1 |
|
06-20 |
|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1 |
|
02-24 |
|
|
| 公共厕所 |
5 |
4 |
02-24 |
02-23 03-04 04-10 05-04 |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1 |
|
02-24 |
|
|
||
| 12 |
防灾减灾 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06-05 |
|
备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区级体育中心等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沙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片区松岗河、石松支线原水管、茅洲河提引水工程蓝线;沙角B厂-紫荆(西乡北)500kV架空线二回、公明-奋进220kV架空线二回、公明-环象220kV架空线二回(远期拆除)、公明-松北110kV架空线二回、公明-松岗110kV架空线一回、公明-福永110kV架空线二回(远期拆除)、环象-松岗110kV架空线二回高压走廊和芙蓉变电站进出线高压走廊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主要是工业区,下阶段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应根据宝安区“雨洪专项规划”与“再生水管网详细规划”并结合规划用地潜在用户地理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洪处理和利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水质要求、管径大小及管道的布置。
5.10 本图则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根玉路、楼岗大道、松裕路和田园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1)主干路:根玉路,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8车道;楼岗大道,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8车道;松裕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田园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
(2)次干路:东方大道,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6车道;金芙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松岗大道,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6公里/平方公里;
(3)支路:华美路,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4车道;其它支路红线宽15
-22米,为双向2-4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0公里/平方公里。
6.3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4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2处,占地面积13543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总建筑面积共6000平方米。其它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6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7 本片区主要步行通道为楼岗大道—松岗大道—松裕路—田园路—东方大道—松岗河沿线。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8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3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强化工业园区的整体感及规模化,强化现状山体、水体景观及与周边生态的相互渗透,塑造宜人的工作、生活环境。
7.2 本片区西部高压走廊用地、北部高压走廊用地及其周边部分用地、松岗河东北段部分用地、东南部水厂部分用地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应按照《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松岗大道、东方大道、松裕路为片区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界面,应注重整体建筑风貌的统一协调。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沿松岗大道北段、东方大道及松裕路西段区域建筑限高60米,局部地标建筑可突破60米;其它区域建筑限高45米。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洋松公园、松岗河及西水渠休闲带、洋南公园等,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尽量结合现状地形地貌,保护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
(2)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及步行通路的连贯性;
7.6 其它要求:
(1)片区配套服务街区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统一性,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街墙应尽可能地退让红线,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敞空间。
(2)塑造具有片区特色的标志性街道景观、小品以及道路照明系统。
(3)各功能片区及各功能片区与外围生态用地之间应保证连续便捷的人行通道。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2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7.34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本单元位于图则地区北部,东珠路与岗顶路交叉口北侧的工业片区,用地面积4.51公顷,现有建筑质量差,环境恶劣,土地利用率低下,不符合片区产业发展需求,城市更新应结合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本更新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11.2万平方米左右。
(3)本更新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的社会停车场(库)(02-25地块)。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本单元位于图则地区中部,由东方大道、田洋二路、田洋四路、田洋南一路所围合的商业片区,用地面积2.83公顷,现有建筑质量差,环境恶劣,土地利用率低下,不符合片区产业发展需求,城市更新应结合旧工业区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本更新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6.5万平方米左右。
(3)本更新单元中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有规划的公园(05-04地块)。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规划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9.4 本片区地名规划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4)
表9.4 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名称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 现状道路 |
1 |
南光高速公路 |
南光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北起光明新区,南止南山区 |
|
| 2 |
楼岗大道 |
楼岗大道 |
主干道 |
西起松岗大道,东止根玉路 |
||
| 3 |
松裕路 |
松裕路 |
主干道 |
西起松岗大道,东止根玉路 |
||
| 4 |
田园路 |
田园路 |
主干道 |
南起金芙路,北止楼岗大道 |
||
| 5 |
根玉路 |
根玉路 |
主干道 |
西北起楼岗大道,西南止东明大道 |
||
| 6 |
东方大道 |
东方大道 |
次干道 |
西起松岗大道,东止根玉路 |
||
| 7 |
金芙路 |
金芙路 |
次干道 |
西起松岗大道,东止田园路 |
||
| 8 |
松岗大道 |
松岗大道 |
次干道 |
南起金芙路,北止楼岗大道 |
||
| 9 |
东珠路 |
东珠路 |
支路 |
西起松岗大道,东止田园路 |
||
| 10 |
田洋北路 |
田洋北路 |
支路 |
西起田洋一路,东止东方大道 |
||
| 11 |
田洋北一路 |
田洋北一路 |
支路 |
西北起田洋一路,东止田洋五路 |
||
| 12 |
田洋南一路 |
田洋南一路 |
支路 |
西北起田园路,东南止松裕路 |
||
| 13 |
田洋一路 |
田洋一路 |
支路 |
南起东方大道,北止田园路 |
||
| 14 |
田洋二路 |
田洋二路 |
支路 |
南起田洋南三路,北止东方大道 |
||
| 15 |
田洋三路 |
田洋三路 |
支路 |
南起东方大道,北止田洋北路 |
||
| 16 |
田洋四路 |
田洋四路 |
支路 |
南起田洋南三路,北止东方大道 |
||
| 17 |
田洋五路 |
田洋五路 |
支路 |
南起东方大道,北止田洋北路 |
||
| 18 |
田洋六路 |
田洋六路 |
支路 |
南起松裕路,北止田洋北路 |
||
| 规划道路 |
1 |
无 |
临水路 |
支路 |
西起沁洋路,东止岗顶路 |
|
| 2 |
华美路 |
华美路 |
支路 |
西起松岗大道,东止田园路 |
||
| 3 |
无 |
洋欣路 |
支路 |
西起洋瑞路,东止田园路 |
||
| 4 |
无 |
洋荣路 |
支路 |
西起洋熙路,东止田园路 |
||
| 5 |
田洋南三路 |
田洋南二路 |
支路 |
西北起田园路,东止田洋六路 |
||
| 6 |
田洋南四路 |
田洋南三路 |
支路 |
西北起田园路,东止田洋四路 |
||
| 7 |
无 |
洋瑞路 |
支路 |
南起金芙路,北止东方大道 |
||
| 8 |
无 |
沁洋路 |
支路 |
西起洋瑞路,北止东方大道 |
||
| 9 |
无 |
洋锦路 |
支路 |
南起松裕路,北止东方大道 |
||
| 10 |
无 |
洋松路 |
支路 |
南起松裕路,北止东方大道 |
||
| 11 |
区间路 |
岗顶路 |
支路 |
南起华美路,北止楼岗大道 |
||
| 12 |
无 |
洋熙路 |
支路 |
南起金芙路,北止华美路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名称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松岗河 |
松岗河 |
河流 |
|
|
| 2 |
西水源引水工程 |
西水渠 |
水渠 |
|
||
| 类别 |
序号 |
现状名称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 天桥 |
1 |
无 |
东方桥 |
人行天桥 |
位于东方大道(松岗东路--洋锦路段) |
|
| 2 |
无 |
田洋桥 |
人行天桥 |
位于东方大道(田洋二路--田洋四路段) |
||
| 3 |
无 |
松瑞桥 |
人行天桥 |
位于松裕路(洋瑞路--松岗东路段) |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4.2、4.6、5.3、6.3、6.7、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