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303-03&04号片区[石岩东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4-17 【字号:大 中 小】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机荷高速公路、光布大道、高科路、石环路围合的区域及石岩外环路北侧部分用地,总用地面积为572.50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深圳市西部高新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及其他已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原则,生态优先原则,以人为本原则。
1.4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一个产业蓬勃发展、生活功能完善、景观环境优美的绿色和谐新城。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石岩高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以高新产业制造功能
为主导的环境优美的工业园区,最终形成一个绿色的生态产业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
(1)进行“城市二次开发”,对用地进行有效整合,盘活土地资源;
(2)进行功能置换,以工改工,提高产业标准和进入门槛,提升土地的使用效率;
(3)完善路网系统,提高片区各位置的可达性,减弱过境交通对规划区的分隔影响;
(4)采用灵活的设施配套策略,优先落实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完善片区的配套;
(5)维持区内现有山体林地,利用保护好现有的自然环境,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形成生态的可持续的产业片区。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用地(E)等八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的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及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主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
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优先安排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以及与周边工业
园主导产业关联度较大的项目,鼓励现有工业“腾笼换鸟”或产业升级,提高用地效能。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59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产业用地利用率,在相关部门许可下,产业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最高不超过《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规定上限,最低不低于《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规定下限;本片区内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
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4.6 图则中未计本片区所有地下建筑面积及人防设施面积。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居住人口:现状5.1万人(截止到2008年),规划8.6万人。
规划配套人口6.4万人。(备注: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按照人口3.0人/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户的标准进行测算。)
5.5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5 |
08-31 |
05-07,06-29,08-24,10-05 |
规模均为12班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3 |
3 |
- |
03-10,08-28,10-04 |
规模分别为03-10(36班),08-28(40班),10-04(36班) |
||
职业高中 |
1 |
1 |
- |
08-19 |
规模为18班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05-12 |
规模为200床 |
门诊部 |
1 |
1 |
- |
06-16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8 |
7 |
04-22 |
02-10,03-04,04-17,06-40,08-14,08-30,10-01 |
- |
||
3 |
文化娱乐设施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1 |
- |
08-33 |
- |
老年人活动站 |
1 |
0 |
04-31 |
- |
-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2 |
2 |
- |
06-21,08-14 |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5 |
5 |
- |
04-17,05-11,06-11,08-33,10-05 |
- |
||
文化站 |
1 |
1 |
- |
05-03 |
- |
||
影剧院 |
1 |
1 |
- |
05-02 |
- |
||
图书馆 |
1 |
1 |
- |
06-21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06-23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2 |
12 |
- |
02-12,03-05,04-13,04-29,05-01,06-06,06-13,06-41,08-21,08-33,09-13,10-05 |
- |
||
游泳池 |
4 |
3 |
08-34 |
05-03,06-23,08-21 |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派出所 |
1 |
1 |
- |
02-18 |
- |
社区警务室 |
5 |
5 |
- |
04-15,05-11,06-11,08-33,09-11 |
- |
||
社区居委会 |
2 |
1 |
04-15 |
10-05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0 |
10 |
03-04,04-13,04-22,05-11,06-11,06-40,08-14,08-30,09-11,10-05 |
- |
|||
肉菜市场 |
5 |
3 |
06-3108-40 |
04-17,05-11,08-13 |
- |
||
6 |
社会福利设施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4 |
4 |
- |
04-18,05-03,06-16,08-14 |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加油站 |
1 |
0 |
09-19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11 |
11 |
- |
01-10,02-17,03-15,04-34,05-02,06-16,08-22,08-26,08-29,09-10,10-02 |
除08-26(50个车位),04-34、08-22 (60个车位),09-10(150个车位)其余均为100个车位 |
||
公交场站 |
2 |
2 |
- |
06-22,10-03 |
- |
||
公交专用修理厂 |
1 |
1 |
- |
02-07 |
- |
||
货运场站 |
1 |
1 |
- |
10-06 |
- |
||
公路附属设施 |
1 |
1 |
- |
09-27 |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2 |
- |
02-02,08-23 |
均为110KV |
9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1 |
0 |
04-33 |
- |
- |
10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 |
05-02 |
- |
邮政所 |
6 |
6 |
- |
02-10,04-17,06-16,08-13,09-11,10-01 |
- |
||
11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4 |
4 |
- |
03-14,05-19,08-36,09-12 |
- |
垃圾转运站 |
4 |
4 |
- |
03-14,05-19,08-36,09-12 |
- |
||
公共厕所 |
12 |
12 |
- |
03-05,04-08,05-03,05-19,06-06,06-13,06-26,06-41,08-13,08-36,09-12,10-01 |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1 |
1 |
- |
04-12 |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2-15 |
- |
5.6 本图则安排了综合医院、职业高中、派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综合体育活动中心、居住区级文化中心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公明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
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石岩河河道蓝线、110kV育新—水田二线高压走廊、110kV育新—石岩二线高压走廊、110kV王家—水田二线高压走廊、110kV塘坑双T至龙塘—廷苑二线高压走廊、大眼山-梧桐山微波通道和机荷高速南侧规划的一根天然气高压管道及石环路东侧规划的一根成品油管道的橙线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推广雨洪利用、污水再生水利用,用作喷洒路面、灌溉绿地、城市
杂用水等;新建区强制推行节水型器具,建成区改造淘汰高耗水的器具。
5.10 本图则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 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机荷高速公路、龙大公路、石清大道、石环路和光布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1)高速公路:龙大公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八车道;
(2)主干路:石清大道,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六车道;石环路,红
线宽度50米,双向八车道;光布大道,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八车道;石
龙仔路,红线宽度29-50米,双向六车道、双向八车道;宝石东路,红线
宽度45米,双向六车道;
(3)次干路:德悦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六车道;高科路、通业路、龙
新路、双龙路、龙科路、民科路、兴龙路,石龙大道,红线宽度21-40米,
双向四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41 km/km2;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为12-15米,支
路网密度为6.27km/km2。
6.3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4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 2处,分别位于06-22、10-03地块及公交专用修理厂1处,位于02-07地块。
6.6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 6处,占地面积共12045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4处。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如在石龙仔路、高科路、宝石东路等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结合炮台顶公园、石龙公园、石南公园、布龙公园、龙光公园、宝田公园、背湖山公园、宝益公园、宝石公园、石岩河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8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商业步行街区、沿河步行通道、沿河步行节点等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9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2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6.10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11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利用现有自然山体结合轨道交通走廊建立紧密地联系南北的 “生态廊
道” ;
(2)利用石岩河建设滨水休闲河道,形成东西向的生态景观廊道;
(3)充分利用片区内部变化丰富的地形,创造丰富多样的城市公共空间环境;
(4)建设绿化景观联系带,加强片区与周边山体的联系,将周边的景观资源引入片区;
(5)控制建筑群体的形态和高度,保证周边背景山体轮廓线的完整性以及界面的通透性,形成面向山体的视线通廊。同时需梳理道路干道、河道和山体沿线,保证沿线形成良好的景观效果及山体边坡的防护处理。加强控制城市重要界面,通过景观核心+景观轴线+网络化公共空间的景观结构,创建一个自然生态与城市景观和谐共生的城市环境。
7.2 本片区历史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本片区04-31地块的水田村村民宗祠具有一定文化价值,周边旧村改造地块涉及须注意对其进行保护。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保证羊台山、黄角岭等背景山体轮廓线的完整性,控制建筑群体的形态和高度,以避免对山体轮廓线造成破坏;
(2)保证石岩河上游河段沿河两侧公共绿化和开敞空间的建设,避免城市建设对河道空间的挤压;
(3)保持服务核心区边界的完整性和标志性,形成疏密有致、协调统一并具有独特风貌特色的景观界面;
(4)工业区保持沿路形成连续、规整的建筑界面,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空间景观;
(5)保持石龙仔路和宝石东路界面的连续性,并突出其景观性道路界面的特色,两侧建筑以住宅和公共建筑为主,中部契入生态景观廊道,引入山体景观。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以建筑物高度不影响片区外部自然山体景观为前提,注重建筑高度分布的整体协调性,突出城市服务核心区域的城市景观形象,主要高度分区指引及规定如下:
(1)以建筑物高度不影响片区外部自然山体景观为前提,注重建筑高度分布的整体协调性;
(2)工业区建筑高度保持统一,按照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规定要求,工业区建设多层建筑,高度宜控制在24米以下;
(3)临近生态景观廊道的地区为高层限制区域,建设低层和多层住宅;
(4)中心服务地段可设置高层建筑,以突出其城市景观的标志性,但高度
不宜超过36米,即不超过围绕山体高度的三分之二;局部核心地块可突破,但不宜超过54米。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布龙公园、石龙公园、石南公园、龙光公园、宝田公园、背湖山公园、宝益公园、炮台顶公园、宝石公园等,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充分保护和利用片区内的自然山水特征;
(2)突出片区“生态廊道”的空间景观特征,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景观形象的可识别性和标志性;
(3)加强对重点控制地区建设的引导,强化片区内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构筑“生态景观廊道”+“绿色斑块”+“河道景观休闲轴”+“绿化景观节点”+“绿化景观联系带”+“城市服务核心区”的整体景观结构;
(4)本图则地区内的公共空间应保证开放性与公众性,并注意相互之间的联系,从而获得良好的可达性,注重与步行系统的结合,以及公交系统的相联系,较大程度的保证公共系统的公共性与利用效率。
a 生态景观廊道:石岩东北部为黄角岭,规划有假日公园;南侧为羊台山,已成为颇具人气的旅游景点,山体林地成为石岩东地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应尽量将城市中的自然山体保留下来,作为塑造城市景观环境的重要元素。本次规划利用轨道交通走廊结合山体脉络规划了一条自然林地形成的绿色生态廊道,连接片区南北山体环境,并结合步行系统和公共活动空间,建立将自然山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南北向延伸的“生态廊道”。
b 绿色开敞空间(绿色斑块):图则地区处于城市密集建成区与自然保护地区的过渡地带,内部地形变化丰富,存在相当的山体林地,因此有必要保留部分林地,以形成片区生态环境基础,同时也成为城市空间环境中的重要绿色点缀,构筑绿色渗透的城市景观特色。
c 河道景观休闲轴:石岩河上游从片区中穿过,规划应以河流的自然形态为基础,加强石岩河两侧岸线的整治以及滨河绿化处理,并结合休闲活动设施的建设打造充满活力的绿色公共活动空间,形成的东西向延伸的“休闲河道”。
d 绿化景观节点:指规模比绿色开敞空间较小,人工布局的空间景观节点,主要为工业生产片中为工人休憩使用设置的开放空间。
e 绿化景观联系带:由于石岩东地区周边都有山体围绕,绿色山体成为了本区重要的景观背景。为了建立本区与周边环境的对话关系,有必要在片区中设置绿化景观联系带,使外围山体景色渗透进来,同时也使尽可能多的用地能够被绿地围绕,塑造宜人的微观环境。
f 城市服务核心区:在石龙仔路与龙大公路交汇处、石龙仔路与龙新路交汇处、宝石东路与德悦路交汇处,围绕保留的绿色开放空间设置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核心,形成与周围工业区不同的城市景观风貌。其沿路的建筑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景观界面。
7.6 本片区是具有良好的自然山水特征的区域,本片区内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
应遵循下列原则:
(1)落实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城市设计的要求,保护与利用片区内的自然山水特征;
(2)创造石岩河上游沿线的亲水开放空间、塑造丰富山体林地等自然景观的特色,以“人-自然-环境”对话为主题,建设风景优美、弹性发展的、可塑的城市规划区;
(3)加强对重点控制地区建设的引导,强化片区内公共绿地、街头公园、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
7.7 本片区内的建筑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2)建筑后退红线结合城市道路等级、城市空间规划等要求确定;
(3) 城市干道两侧的建筑群体在体量、风格及材料上要保持整体协调统一,建筑色彩力求明快、活泼、亲切,减弱工业建筑的严肃感并增强建筑的可识别性;
(4)通过建筑形象的塑造突出城市服务核心地段的标志性;
(5)突出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的主题性,推敲内部附设建筑物(公共配套设施)、构筑物的尺度,注重其空间特色的塑造。
7.8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改变功能”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三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32.59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用地面积4.43公顷,位于图则东部中心,由石龙环北路、兴石路及兴龙路所围合的片区,现状建筑量3.5万平方米,现状毛容积率0.8,结合石龙仔路的建设契机,将不符合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的旧村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该单元内“规划,拆除重建”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为6.42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量为6万平方米),具体指标由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研究确
定。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的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有排洪渠,面积为0.09公顷,以及附建的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居住小区级文化(06-11),公共厕所、社区体育活动场地(06-13)。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用地面积19.2公顷,位于图则中部,由石龙仔路、光布大道、石岩河西路及德悦路所围合的片区,现状建筑量13.6万平方米,现状毛容积率0.7。除现状山体外,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不符合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结合德悦路和旧工业区的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其他“规划,拆除重建”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为17.8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量为13.13万平方米),具体指标由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研究确定。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的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有规划龙光公园(05
-01)、文化站(05-03)、200床综合医院(05-12)以及附建影剧院、邮政支局、社会公共停车场(05-02),游泳池、公共厕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05-03),幼儿园(05-07),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室、社区服务中心、肉菜市场(05-11)。
8.3.3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图则西南角,与石岩中心图则部分用地衔接,用地面积8.96公顷,包括石岩河南路、塘丽一路、塘坑三路所围合的区域,现状建筑量5万平方米,现状毛容积率0.57。地块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不符合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城市更新应结合旧工业区的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其他“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为8.08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量为5.88万平方米),具体指标由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研究确定。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的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有规划居住区级文化中心(08-14)、职业高中(08-19)、社会公共停车场(08-22)以及附建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08-14),游泳池、社区体育活动场地(08-21),防护绿地以及公共厕所、邮政所、肉菜市场(08-13)。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的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确定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规划地名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道路 |
1 |
龙大公路 |
龙大公路 |
高速公路 |
北起光布大道,南至德悦路(规划范围内) |
2 |
宝石东路 |
宝石东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塘丽一路,东至光布大道 |
|
3 |
石龙大道 |
石龙大道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石龙仔路,南至光布大道 |
|
4 |
水田新村路 |
水田新村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宝石东路,南至炮台街 |
|
规划道路 |
1 |
无 |
石环路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光布大道,南至德悦路 |
2 |
无 |
光布大道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石环路,南至宝石东路 |
|
3 |
无 |
石清大道 |
城市主干路 |
东至机荷高速 |
|
4 |
无 |
石龙仔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高科路,东至石环路 |
|
5 |
无 |
高科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石环路,南至宝石东路 |
|
6 |
无 |
德悦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宝石东路,东至石环路 |
|
7 |
无 |
双龙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光布大道,东至福龙田路 |
|
8 |
无 |
龙科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双龙路,南至石龙仔路 |
|
9 |
创业路 |
通业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石环路,南至石龙仔路 |
|
10 |
无 |
龙新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石龙仔路,南至德悦路 |
|
11 |
无 |
民科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石龙环南路,东至石环路 |
|
12 |
石龙路 |
兴龙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石环路,南至石龙仔路 |
|
13 |
捷家宝路 |
捷家宝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德悦路,南至光布大道 |
|
14 |
无 |
民营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兴石路,南至石龙环南路 |
|
15 |
福龙田路 |
福龙田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田路,南至石龙仔路 |
|
16 |
无 |
龙田北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光布大道,东至福龙田路 |
|
17 |
无 |
龙田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福龙田路,南至双龙路 |
|
18 |
无 |
龙田南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光布大道,东至福龙田路 |
|
19 |
无 |
龙强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石龙环北路,东至兴龙路 |
|
20 |
无 |
兴龙一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业路,南至石民路 |
|
21 |
无 |
石龙环北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同福一路,南至石龙仔路 |
|
22 |
无 |
石龙环南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石龙仔路,南至民营路 |
|
23 |
无 |
龙业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石龙环北路,东至石龙仔路 |
|
24 |
无 |
兴业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石龙环北路,东至兴龙路 |
|
25 |
无 |
石民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石龙村路,东至龙新路 |
|
26 |
无 |
石龙村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石龙仔路南,至石龙环南路 |
|
27 |
无 |
民裕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德悦路,东至民兴路 |
|
28 |
无 |
民兴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石龙环南路,东至民营路 |
|
29 |
无 |
捷田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光布大道,东至捷家宝路 |
|
30 |
无 |
田益路 |
城市支路 |
东起捷家宝路,西至宝田路 |
|
31 |
无 |
嘉田路 |
城市支路 |
东起捷家宝路,西至宝田路 |
|
32 |
无 |
宝田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德悦路,南至光布大道 |
|
33 |
无 |
家田路 |
城市支路 |
东起捷家宝路,西至宝田路 |
|
34 |
无 |
嘉益路 |
城市支路 |
东起捷田路,西至捷家宝路 |
|
35 |
无 |
龙城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长城路,东至石龙仔路 |
|
36 |
无 |
石岩河西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石龙仔路,南至捷田路 |
|
37 |
无 |
滔田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长城路,东至光布大道 |
|
38 |
富民路 |
同福一路 |
城市支路 |
东起石龙环北路,西至同福三路 |
|
39 |
民营路 |
同福二路 |
城市支路 |
东起石龙环北路,西至同福三路 |
|
40 |
石龙路 |
兴石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石龙仔路,东至石环路 |
|
41 |
无 |
茂田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长城路,南至宝石东路 |
|
42 |
无 |
三祝里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水田街,南至塘丽一路 |
|
43 |
无 |
炮台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塘丽一路,东至水田新村路 |
|
44 |
无 |
塘丽二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石岩河南,路东至塘丽三路 |
|
45 |
无 |
塘丽三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塘丽一路,南至塘坑一路 |
|
46 |
无 |
塘丽四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塘坑一路,东至坑塘三路 |
|
47 |
无 |
塘坑三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塘坑一路,东至塘丽四路 |
|
48 |
无 |
水田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石东路,东至水田新村路 |
|
49 |
无 |
四新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水田街,南至炮台街 |
|
50 |
无 |
背湖山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茂田路,南至光布大道 |
|
51 |
无 |
石龙村中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石龙仔路,南至石龙环南路 |
|
类别 |
序号 |
现状名称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石岩河 |
石岩河 |
河流 |
— |
2 |
背湖山 |
背湖山 |
山体 |
— |
|
3 |
炮台顶 |
炮台顶 |
山体 |
— |
|
公共开敞空间 |
1 |
炮台顶 |
炮台顶公园 |
公园 |
— |
2 |
— |
石龙公园 |
公园 |
— |
|
3 |
— |
石南公园 |
公园 |
— |
|
4 |
— |
布龙公园 |
公园 |
— |
|
5 |
— |
龙光公园 |
公园 |
— |
|
6 |
— |
宝田公园 |
公园 |
— |
|
7 |
背湖山 |
背湖山公园 |
公园 |
— |
|
8 |
— |
宝益公园 |
公园 |
— |
|
9 |
— |
宝石公园 |
公园 |
— |
|
公共设施 |
1 |
水田小学 |
水田小学 |
小学 |
— |
2 |
水田幼儿园 |
水田幼儿园 |
幼儿园 |
— |
|
3 |
水田加油站 |
水田加油站 |
市政设施 |
— |
|
4 |
水田肉菜市场 |
水田肉菜市场 |
商业设施 |
— |
|
5 |
石龙肉菜市场 |
石龙肉菜市场 |
商业设施 |
— |
|
6 |
石龙社区警务室 |
石龙社区警务室 |
社区管理设施 |
— |
|
桥梁 |
1 |
石龙仔桥 |
石龙仔桥 |
桥梁 |
— |
2 |
水田村一桥 |
水田村一桥 |
桥梁 |
— |
|
3 |
水田村二桥 |
水田村二桥 |
桥梁 |
— |
|
4 |
水田村三桥 |
水田村三桥 |
桥梁 |
— |
|
5 |
水田村四桥 |
水田村四桥 |
桥梁 |
— |
|
6 |
三祝里一桥 |
三祝里一桥 |
桥梁 |
— |
|
7 |
三祝里二桥 |
三祝里二桥 |
桥梁 |
— |
|
其他 |
1 |
水田第一工业园 |
水田第一工业园 |
工业园 |
— |
2 |
水田第二工业园 |
水田第二工业园 |
工业园 |
— |
|
3 |
水田第三工业园 |
水田第三工业园 |
工业园 |
— |
|
4 |
水田第四工业园 |
水田第四工业园 |
工业园 |
— |
|
5 |
捷家宝工业园 |
捷家宝工业园 |
工业园 |
— |
|
6 |
矽感科技公司 |
矽感科技公司 |
工业园 |
— |
|
7 |
长城计算机公司 |
长城计算机公司 |
工业园 |
— |
|
8 |
水田新村 |
水田新村 |
旧村 |
— |
|
9 |
石龙新村 |
石龙新村 |
旧村 |
— |
|
10 |
三祝里村 |
三祝里村 |
旧村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