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203-12&13&14号片区[松岗燕罗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4-17 【字号:大 中 小】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广田路、龙大高速公路、南光高速公路、松福大道及燕山大道-松罗路以西的生态控制线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592.22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与整体性原则;公共设施优先,促进城市化发展的原则;环境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以良好的交通条件为基础,以区域产业升级和城市更新为城市发展动力,积极主动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形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生产生活相结合的综合性园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深圳市西北部现代产业集聚区与燕罗物流发展引导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现代制造业及配套服务为主的综合性园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加快专业化工业园区建设;优化整合土地资源,完善城市配套设施;保护并充分利用区内人文及景观资源,创造特色城市空间形象。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工业用地(M)、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安排工业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为产业配套的商业、公共设施、物流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其中01-08地块发展备用地近期保留现状工业,未来发展结合生态控制线调整统筹考虑,如需改造,优先发展为公共设施、商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495~545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 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片区内的产业用地,经研究确需进行产业升级、提高开发强度的,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其容积率下限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确定,上限按《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执行;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居住人口:现状约10.0万人(截止到2007年),规划约8.5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 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 设施 |
普通高中 |
1 |
1 |
|
01-04 |
18班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3 |
1 |
01-04、02-03 |
08-22 |
01-04现状扩建,按54班设置,02-03按27班设置,08-22按36班设置 |
||
| 幼儿园 |
4 |
3 |
02-03 |
05-13、06-06、08-09 |
02-03按6班设置,05-13、06-06、08-09按18班设置 |
||
| 职业学校 |
1 |
- |
08-14 |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08-08 |
200床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3 |
3 |
|
05-01、08-19、11-04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
| 3 |
文化娱乐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05-16 |
与综合体育活动中心合建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4 |
2 |
02-11、09-07 |
05-13、08-09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
||
| 文物保护用地 |
2 |
- |
05-03、06-04 |
|
|
||
| 4 |
体育 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2 |
1 |
02-12 |
05-16 |
与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合建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8 |
3 |
02-11、05-04、05-08、08-18、09-07 |
06-06、09-08、10-13 |
|
||
| 5 |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敬老院 |
1 |
1 |
|
09-04 |
500床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4 |
4 |
|
05-03、06-10、08-09、08-17 |
|
||
| 6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派出所 |
1 |
- |
03-14 |
|
|
| 社区居委会 |
3 |
3 |
|
06-10、08-09、08-19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
| 社区警务室 |
4 |
3 |
06-08 |
06-10、08-09、08-19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
||
| 社区服务站 |
3 |
3 |
|
06-10、08-09、08-19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肉菜市场 |
2 |
- |
02-13、08-17 |
|
|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3 |
3 |
|
05-07、05-15、12-02 |
05-15提供不少于50个公共停车位。 |
| 公交首末站 |
2 |
2 |
|
04-07、09-17 |
|
||
| 人行天桥 |
2 |
2 |
|
|
|
||
| 8 |
给水排水设施 |
雨水泵站 |
4 |
- |
03-08、04-02、04-08、07-07 |
|
|
| 9 |
通信 设施 |
机楼 |
1 |
1 |
|
05-06 |
|
| 10 |
邮政 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
05-14 |
|
| 邮政所 |
4 |
3 |
03-01 |
06-01、08-09、 11-04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
||
| 11 |
燃气 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1 |
- |
03-03 |
|
|
| 12 |
环卫 设施 |
公共厕所 |
9 |
6 |
05-04、05-08、08-15 |
02-01、04-10、05-16、09-05、09-08、12-04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
| 垃圾转运站 |
3 |
3 |
|
02-01、09-05、12-04 |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4 |
4 |
|
02-01、04-10、09-05、12-04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3 |
3 |
|
02-01、09-05、12-04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
||
| 13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06-11 |
|
| 应急避难场所 |
5 |
4 |
02-03 |
01-04、02-02、08-22、09-08 |
01-04、02-03、08-22为室内避难场所;02-02、09-08为室外固定避难场所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派出所、邮政支局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燕川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洋涌河、罗田水库排洪渠等河道蓝线;220千伏高压走廊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生产型企业较多,要求单位用户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3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2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龙大高速公路、南光高速公路以及根玉大道、广田路、松福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现有广深港客运专线经过。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 高速公路:龙大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八车道;南光高速公路,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六车道;
(2) 主干路:松福大道,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八车道;根玉大道,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六车道;广田路,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六车道;
(3) 次干路:环胜南路,红线宽为40~56米,双向六、十车道;松罗路,红线宽为50米,双向六车道;燕罗路,红线宽为43.5~50米,双向四车道;洋涌路,红线宽为50米,双向四车道;燕山大道,红线宽为40米,双向六车道;田象路、象山路,红线宽为40米,双向四车道;燕罗北街、罗瑞路、田瑞路、罗象路、红湖路、朗西路,红线宽为30米,双向四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94公里/平方公里;
(4) 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30米,为双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09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道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图则预留燕罗北街(井山路至象山路段)的通道,是进一步完善片区道路系统的必要道路通道,通道用地内不得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远期结合道路沿线地块的更新落实。
6.6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7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两处。
6.8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2处,占地面积共11497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9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10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绿地广场、景观步行道、道路人行道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1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2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落实宝安区整体城市设计关于本地区在空间形态、界面、公共空间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保护并延续燕川古村及其周边区域的历史风貌;维护公共空间和步行系统的完整,面向公共空间(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建筑必须提供协调和友好的界面。
7.2 本片区洋涌河两侧用地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通过严格落实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河道蓝线的有关管理规定,逐步清退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建设滨水绿地及生态用地,重塑洋涌河滨水空间。
7.3 本片区历史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燕川村古村落已纳入城市紫线,紫线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遵守《深圳市紫线规划》的相关要求。
(1)图则中燕川村古村落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控制,应严格遵循深圳市紫线规划的相关要求,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现分级保护。
(2)核心保护区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的搬迁;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和街巷,对现有道路和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空间尺度和景观特征。
(3)建设控制区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能超过古村落中主体建筑的平均高度。
(4)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专项规划为准。
7.4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居住区等,应注重相互之间的关系协调和整体性。可通过道路两侧行道树的线型景观与各区内绿化空间相联系,突出整体性,通过对现有建筑立面的形象改造协调相互间的关系。
(2)对于需进行改造的工业区地块,可分期开发,但建筑形式、风格、空间应有整体设计和规划,注重景观的整体性。
(3)旧村地块应对临街、临重要标志性建筑的地块进行整治,并制定远期发展景观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4)对于新建的区域,应注重与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同时对新建筑的密度、高度、色彩、后退红线等要素进行限定。
7.5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图则地区建筑的高度控制遵循《宝安区总体城市设计》的相关控制要求。
(2)严格控制临近生态控制区的城市区域建筑高度,以低层和多层为主,高度不宜超过24米;
(3)燕川古村周边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能超过古村落中主体建筑的平均高度,建设控制地带具体的范围和高度控制应遵循深圳市紫线规划的相关要求。
7.6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燕川村古村落、天鹅山公园、红湖公园、燕川社区公园、祥溪公园、螺岭公园、盈波公园、罗田社区公园、燕川文化广场、燕川古村广场、罗田文化广场、燕罗文化广场等,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公共空间主要以居民游憩、休闲功能为主;街头绿地绿化率不少于70%,广场绿化率不少于30%。
(2)燕川村古村落的主导功能为文化旅游,重点展示古建筑群历史风貌。
7.7 规划将燕川村古村落作为宝安区历史人文旅游点,为配合片区旅游发展,02-13、05-01、05-05、05-11、06-01、06-02地块可利用现有建筑适当发展商业、服务业,古村核心保护区也可在遵守《深圳市紫线规划》有关要求,整体保护的前提下,对传统建筑进行适当的修缮、整治、再利用,可适当发展小型文化设施及小型旅游商业等。
7.8 燕罗北街、象山路、田象路及罗瑞路、田瑞路为片区内部主要道路,道路沿线需进行改造地块,应注重建筑高度、色彩、后退红线等要素的控制,开敞空间引导向道路两侧集中,形成连续的景观通廊。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2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38.3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地处燕罗路北侧、燕川古村的东侧,图则结合根玉大道的建设,对周边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地区品质。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3.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5.0万平方米。具体指标由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研究确定。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邮政支局(05-14)、居住小区级文化室(05-13)、幼儿园18班(05-13)、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及综合体育中心(05-16)、消防站(06-11)和公共绿地(05-10、09-01)、广场(05-15)等设施。
注意加强由西部燕川古村至根玉大道沿线文体设施用地的景观廊道及步行系统的建设。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地处燕罗路北侧,根玉大道东侧,图则结合根玉大道的建设,对周边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地区品质。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1.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1.4万平方米。具体指标由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研究确定。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200床综合医院(08-08)、居住小区级文化室(08-09)、社区居委会(08-09)、社区服务站(08-09)、社区警务室(08-09)、幼儿园(18班) (08-0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08-09)、邮政所(08-09)等设施。注意加强罗田水库排洪渠沿线绿地及步行系统的建设,以及根玉大道两侧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的沟通联系。
(4)本更新单元内现状燕罗水厂为片区现状供水水源,随着区域供水工程建设逐步淘汰。更新单元的实施应以保障水源建设为前提。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8.8 08-21、08-23地块,建议其近期保留,远期时机成熟时可进行全面改造,应与08-22地块统筹建设,需落实燕罗北街(井山路-象山路段)。该片区改造后,居住建筑总量不宜超过16.1万平方米,且应重新校核08-22地块学校规模,并增设幼儿园等相关配套设施。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道路
|
1 |
龙大高速公路 |
龙大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北起广田路,南至南光高速公路 |
| 2 |
南光高速公路 |
南光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北起龙大高速公路,南至松福大道 |
|
| 3 |
广田路 |
广田路 |
主干路 |
西起燕山大道,东至龙大高速公路 |
|
| 4 |
燕罗公路 |
燕罗路 |
次干路 |
西起松罗路,东至象山路 |
|
| 5 |
洋涌路 |
洋涌路 |
次干道 |
西起图则地区西部边界,东至松罗路 |
|
| 6 |
燕山大道 |
燕山大道 |
次干路 |
北起广田路,南至洋涌路 |
|
| 7 |
燕山大道 |
松罗路 |
次干路 |
北起洋涌路,南至松福大道 |
|
| 8 |
红湖路 |
红湖路 |
次干路 |
北起广田路,南至燕罗路 |
|
| 9 |
朗西路 |
朗西路 |
次干路 |
北起燕罗路,南至喜高路 |
|
| 10 |
象山大道 |
象山路 |
次干路 |
北起龙大高速公路,南至松福大道 |
|
| 11 |
燕景路 |
燕景路 |
支路 |
西起燕山大道,东至红湖路 |
|
| 12 |
牛角路 |
牛角路 |
支路 |
西起燕罗路,东至环胜南路 |
|
| 13 |
朗东路 |
朗东路 |
支路 |
北起燕罗路,南至喜高路 |
|
| 14 |
海伟路 |
海伟路 |
支路 |
北起燕罗路,南至根伟路 |
|
| 15 |
燕川西路 |
燕川西路 |
支路 |
北起燕罗北街,南至红湖路 |
|
| 16 |
公园路 |
怡意路 |
支路 |
北起燕罗北街,南至燕罗路 |
|
| 17 |
环胜路 |
环胜北路 |
支路 |
北起凯翔路,南至燕罗路 |
|
| 18 |
水厂路 |
润沁路 |
支路 |
北起燕罗北街,南至燕罗路 |
|
| 19 |
高田大道 |
高田路 |
支路 |
北起松景路,南至燕罗路 |
|
| 20 |
龙井路 |
井山路 |
支路 |
北起田象路,南至燕罗路 |
|
| 21 |
罗田西路 |
罗中路 |
支路 |
西起根玉大道,东至高田路 |
|
| 22 |
罗田东路 |
罗贤路 |
支路 |
西起井山路,东至象山路 |
|
| 23 |
- |
罗惠路 |
支路 |
西起象山路,东至岗明路 |
|
| 24 |
- |
罗鸿路 |
支路 |
西起象山路,东至岗明路 |
|
| 规划道路 |
1 |
- |
松福大道 |
主干路 |
西起松罗路,东至象山路 |
| 2 |
- |
根玉大道 |
主干路 |
北起广田路,南至松福大道 |
|
| 3 |
- |
燕罗北街 |
次干路 |
西起红湖路,东至井山路 西起象山路,东至图则地区东部边界 |
|
| 4 |
- |
环胜南路 |
次干路 |
北起燕罗路,南至松福大道 |
|
| 5 |
- |
田象路 |
次干路 |
西起广田路,东至象山路 |
|
| 6 |
- |
罗瑞路 |
次干路 |
西起广田路,东至象山路 |
|
| 7 |
- |
田瑞路 |
次干路 |
西起象山路,东至图则地区东部边界 |
|
| 8 |
- |
罗象路 |
次干路 |
西起广田路,东至象山路 |
|
| 9 |
- |
喜高路 |
支路 |
西起松罗路,东至朗东路 |
|
| 10 |
- |
惠盈路 |
支路 |
西起环胜南路,东至根玉大道 |
|
| 11 |
- |
根伟路 |
支路 |
西起根玉大道,东至海伟路 |
|
| 12 |
- |
凯翔路 |
支路 |
西起红湖路,东至根玉大道 |
|
| 13 |
- |
福溪路 |
支路 |
北起凯翔路,南至燕罗北街 |
|
| 14 |
- |
祥溪路 |
支路 |
北起广田路,南至燕罗北街 |
|
| 15 |
- |
燕东路 |
支路 |
西起环胜北路,东至根玉大道 |
|
| 16 |
- |
松景路 |
支路 |
西起根玉大道,东至井山路 |
|
| 17 |
- |
康罗路 |
支路 |
北起罗中路,南至燕罗路 |
|
| 18 |
- |
罗南路 |
支路 |
西起康罗路,东至高田路 |
|
| 19 |
- |
罗昌路 |
支路 |
西起井山路,东至岗明路 |
|
| 20 |
- |
罗裕路 |
支路 |
西起广田路,东至象山路 |
|
| 21 |
- |
罗辉路 |
支路 |
西起广田路,东至象山路 |
|
| 22 |
- |
田辉路 |
支路 |
西起象山路,东至岗明路 |
|
| 23 |
- |
岗明路 |
支路 |
北起罗鸿路,南至燕罗北街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洋涌河 |
洋涌河 |
水域 |
自东至西从图则地区南部穿过 |
| 2 |
罗田水库排洪渠 |
罗田水库排洪渠 |
水域 |
自北至南从图则地区中部穿过 |
|
| 3 |
龟岭东排洪渠 |
龟岭东排洪渠 |
水域 |
自北至南从图则地区西部穿过 |
|
| 桥梁 |
1 |
燕川大桥 |
燕川大桥 |
桥梁 |
松罗路与洋涌河相交大桥 |
| 2 |
- |
环胜桥 |
桥梁 |
环胜南路与洋涌河相交大桥 |
|
| 3 |
- |
燕罗大桥 |
桥梁 |
根玉大道与洋涌河相交大桥 |
|
| 4 |
- |
象山桥 |
桥梁 |
象山路与洋涌河相交大桥 |
|
| 5 |
- |
广象天桥 |
人行天桥 |
广田路与田象路相交处,跨越广田路 |
|
| 6 |
- |
燕罗天桥 |
人行天桥 |
跨越根玉大道 |
|
| 公共开放空间 |
1 |
- |
天鹅山公园 |
公园 |
燕山大道东侧,燕景路南侧 |
| 2 |
- |
红湖公园 |
公园 |
红湖路东侧,燕罗北街南侧 |
|
| 3 |
燕川社区公园 |
燕川社区公园 |
公园 |
怡意路东侧,燕川文化广场北侧 |
|
| 4 |
- |
祥溪公园 |
公园 |
广田路南侧,祥溪路西侧 |
|
| 5 |
田螺岭 |
螺岭公园 |
公园 |
松景路南侧,根玉大道东侧 |
|
| 6 |
- |
盈波公园 |
公园 |
惠盈路南侧,环胜南路东侧 |
|
| 7 |
- |
罗田社区公园 |
公园 |
高田路东侧、松景路南侧 |
|
| 8 |
燕川文化广场 |
燕川文化广场 |
广场 |
怡意路东侧,燕川社区公园南侧 |
|
| 9 |
- |
燕川古村广场 |
广场 |
燕川西路东侧 |
|
| 10 |
- |
燕罗文化广场 |
广场 |
根玉大道西侧,燕东路北侧 |
|
| 11 |
罗田文化广场 |
罗田文化广场 |
广场 |
燕罗路北侧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10、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基于城市整体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要求,本图则对部分已出让用地制定了新的规划(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但这不代表该用地可当然的依据本图则获得规划许可。此类用地按本图则获准规划许可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土地政策、相关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政府规定。
10.4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