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203-07号片区[松岗中心地区东片]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8-06-12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更新
9、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由广深公路、松白路、松岗大道、金芙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24.07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审稿)、《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沙井、松岗、福永北](2005-2020)》、《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2003版)、《宝安区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宝安区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原则;高标准、前瞻性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生产生活相结合的综合功能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松岗生活服务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型先进制造业园区及配套生活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50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为7万人。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图则中现状保留的工业用地,如需进行“工改工”升级改造,容积率控制下限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不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容积率上限通过编制改造专项规划确定。
旧村改造地块容积率为法定图则建议容积率,具体指标通过编制改造专项规划确定。
4.5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6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7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期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所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和为本片区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4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5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沙井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松岗河、石松网咯甲子塘至五指耙延伸工程原水管、沙角B厂至鹏城500kV高压走廊控制宽度或安全保护线,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5.6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6)。
表5.6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备注:直接填写地块号表示该设施必须独立占地建设,以地块号加下划线方式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广深公路、松白路、楼岗大道、松裕路、广深高速公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部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结构,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广深公路、松白路、楼岗大道、松裕路,红线宽度60-80米,
为双向6车道或8车道;
城市次干路:东方大道、金芙路、立业路、松岗大道,红线宽度50-60米,双向4车道或8车道);
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5米,为双向2车道或4车道。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平面交叉口80米范围内、沿次干路距离平面交叉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6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等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8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0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1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三级:枢纽站、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2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7、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命名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放空间与公共设施名称。
7.3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7.4 本片区地名规划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4)。
表7.4 地名规划一览表
8、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确定的“规划”地块,改造时应编制改造专项规划,在满足图表的“捆绑”规定,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8.2 本图则对改造用地提出的功能与控制指标等为核算配套设施的依据,如改造专项规划有所调整,应予以说明,并对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进行复核。
9.城市设计及其有关规定
9.1 本片区是市区特征景观区与市区边缘特征景观区相结合的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形成本片区的公共空间系统;
(2)有利于改善本片区的建筑空间秩序;
(3)有利于创造功能合理、环境良好的社会空间。
9.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景观界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墙景观,并尽可能地退让红线,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沿街界面的建筑、挡土墙、小品等色彩应以浅色为基调,形成通透感减小封闭,挡土墙及护坡应施以相应的绿化,以形成景观的连续性。
(3)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9.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2)各功能区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功能区为单位保持其统一性,并和相邻功能区相呼应,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
(3)标志性建筑除满足其自身的功能要求外,应通过其建筑高度、体量、轮廓线、风格特色等来体现功能区中心的功能、特色、地位以及在城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4)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9.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位置、规模,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2)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3)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5)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9.5 规划确立沿立业路的城市风貌轴,是图则地区城市风貌主要展示面,通过城市道路、绿化开敞空间将商业、居住、娱乐、产业、办公等各功能区有机组合,全面展示图则地区城市风貌;沿东方大道的城市景观轴,是集城市公园、商业、酒店、办公、居住为一体的城市景观标志性区域。
9.6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9.7 本片区整体建筑高度控制为西高东低。沿广深公路、北部生活配套服务中心及东方大道两侧部分地段建筑限高80米,局部地标建筑可突破80米。
9.8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9.9 公共开放空间的设置和使用原则:
(1)公共空间应与城市道路相邻。
(2)必须至少提供1个临时开敞的边界;若多个公共空间相邻,相邻空间的边界应保持开敞。
(3)广场空间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45%;绿化空间的绿地率不应低于70%,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85%。
(4)每10平方米的广场空间必须提供长度不少于1米的座椅(包括主要座椅和辅助座椅),辅助座椅的总长度不应超过总座椅长度的50%。
9.10 地下公共空间的设置和使用原则:
(1)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2)主要地下通道宜通过人口密集区并连通重要的人防工程设施。
(3)地下空间内部各种引导标识应明确清晰,简洁易懂,尺寸规范,国际通用;在色彩、形状和质感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字体及图示的观看距离。大小和角度与人的视觉习惯一致。紧急疏散标志及导向标志应优先于广告设置。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深圳市宝安203-07号片区[松岗中心地区东片]法定图则.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