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登字20250969号】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5-08-12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广场大厦7楼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所
登记机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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