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1.原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总计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元”变更为:“合同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小写¥154,000元”。 2.原合同第四条“项目成果 1.本合同项目成果由规划研究报告和汇报演示系统构成”变更为:“本合同项目成果为已完成工作的规划研究材料”。本补充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移交已完成工作的规划研究材料,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民乐路周边用地规划调整研究》于2018年4月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编号(甲方):龙华规土合[2018]031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元,共分三期付款。截至2020年9月23日,根据合同内容已完成两期付款要求,项目共计付款¥154,000元。 该项目已完成规划调整方案,并于2018年7月上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资局”),根据市规资局要求,民乐路北侧地块符合《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事权的通知》(深规土[2011]332)规定,但民乐路南侧地块存在用地权属争议,无法继续开展规划调整报批工作,原合同约定最终成果需通过图则委审议的条款无法执行,基于客观条件影响,该项目未完成的工作不再开展,不再另行支付款项,原合同终止。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接触……乙方开始规划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款项。同时,乙方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移交给甲方”。故经与乙方(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拟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总计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元”变更为:“合同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小写¥154,000元”,原合同第四条“项目成果 1.本合同项目成果由规划研究报告和汇报演示系统构成”变更为:“本合同项目成果为已完成工作的规划研究材料”。本补充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移交已完成工作的规划研究材料,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