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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公示海洋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公示海洋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5-01-08  【字号:

各相关单位:

  2024年12月26日,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印发了《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深海发规〔2024〕3 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裁量权基准》中规定了部分减免责事项,具体如下:

  一、免于强制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基本编码

行政强制依据

免于强制理由

1

未取得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在本市管辖海域使用开底船舶或者带有自卸装置的船舶从事运泥作业

440212000000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当事人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活动,且不存在上述严重情形的,免于行政强制。

  二、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基本编码

行政处罚依据

免于处罚理由

1

未建立倾倒作业制度或者未进行报告、未如实报告的

44021202K000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已建立倾倒作业制度,初次未按规定报告,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

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未保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接入监控终端的

44021202J000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初次未按规定使用,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作业期间,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记录每航次离港时间,废弃物数量、种类以及倾倒情况等的

44021202H000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按规定记录作业情况,初次未按规定报告,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4

海上浮动设施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密封性垃圾储存器的

44021202C000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初次未按规定配备密封性垃圾储存器,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基本编码

行政处罚依据

减轻处罚理由

1

用海单位逾期未对使用海域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的

44021202L000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但主动清理使用海域范围内所有垃圾的,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四、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基本编码

行政处罚依据

从轻处罚理由

1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处置污染物、废弃物的

44021202G000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置污染物、废弃物的,但能够主动及时清理未按规定处置的污染物、废弃物的,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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