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9-10-17 【字号:大 中 小】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内容 | 组织实施时间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3 | 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监督检查 | 市级发证权限内的采矿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处、各辖区管理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3.《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 抽查比例:按市级发证权限内的采矿权人总数的5%进行抽查,至少抽查1家。 频次:一年开展一次抽查。 | 1.采矿权人已公示的矿产资源年度信息内容是否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等情况,重点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 2019年4月1日-9月30日 |
2.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 | ||||||||||
3.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矿业权全出让收益(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历年欠缴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等法定税费缴纳情况; | ||||||||||
4.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 ||||||||||
5.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 ||||||||||
6.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 ||||||||||
7.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8.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等。 | ||||||||||
4 | 矿业权人勘查信息公示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信息公示监督检查 | 市级发证权限内的探矿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处、各辖区管理局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 抽查比例:按市级发证权限内的探矿权人总数的5%进行抽查,至少抽查1家。 频次:一年开展一次抽查。 | 1.探矿权基本信息; | 2019年4月1日-9月30日 |
2.矿业权人履行义务信息; | ||||||||||
3.当年勘查投资和实物工作量; | ||||||||||
4.勘查项目合作情况; | ||||||||||
5.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6.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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