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3-06-01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检查分为“一般监管领域”和“特殊重点领域”。食品、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领域为特殊重点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为一般监管领域。
第三条 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在一般监管领域推行“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深度融合,实施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法制科统筹协调。按年度梳理、制定本领域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简称“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
海洋执法科和渔业执法科进行业务指导,编制并及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
辖区大队、执法船准备执法艇并配备船员和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所属辖区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用海单位的违法次数以及是否处于施工状态等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分类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照检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由低到高、风险程度由高到低设置抽取顺序。
第六条 检查方式分为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其他。提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实地核查事项转化为“互联网+”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每一事项应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抽查事项分为A类、B类、C类。A类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下的一般检查事项;B类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上且不设上限的重点检查事项;C类是指对同一类检查对象具有交叉监管职责的联合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结合信用状况、风险程度、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等维度科学设定。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包括:1.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2.海域使用监督检查;3.对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检查;4.无居民海岛保护、合理利用情况和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5.对船舶进出渔港的安全检查;6.对管辖海域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7.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检查对象库;2.海域使用监督检查对象库;3.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检查对象库;4.无居民海岛保护、合理利用情况和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检查对象库;5.船舶进出渔港检查对象库;6.管辖海域范围内排放污染物检查对象库;7.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检查对象库。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动态更新调整。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产品、项目、行为等。
检查对象不特定的,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历史检查结果和监测检测数据实行多维度建库。
若不具备建库条件,业务部门应统筹做好摸排统计建档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标识名称、标识编码、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必备要素。
检查对象应当标明唯一标识编码,编码标准依次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内部编码等。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设置个性化标签标识,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
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问题的对象,应当及时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第四章 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持行政执法证类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类人员、从事日常监管类人员和其他类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列明唯一标识编码,编码采用顺序依次为行政执法证号、工作证号和其他内部编号。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照检查方式分类设置个性化标签标识,开展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应当由持行政执法证类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检查人员姓名、标识名称、标识编码、执法区域、职务、单位、联系方式等必备要素。
第五章 抽查计划制定
第十七条 法制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部门实际,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检查对象特点,于第一季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同步到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针对信访投诉问题突出的市场主体,要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A、B、C三类抽查事项。
第十八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名称、抽查事项、对象范围、对象数量、联合部门、响应部门、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抽查任务实施
第二十条 抽查任务应当按照要求,通过实地、书面、线上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实施信用、风险“双基础”差异化抽取。
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须准备的全部书面材料目录,明确书面材料的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其他要求。
在网络上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网络监测等线上方式监管。提倡对其他类检查对象实施线上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按照各领域统一的检查文书上列明的检查内容,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核查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存在问题且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边检查边规范、边发现边整改,提倡采取行政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纠正轻微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抽查后依照下列具体情形处理:
(一)对于检查合格的,通过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深圳市法治政府信息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结果的录入和公开;
(二)对于检查不合格但可当场整改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深圳市法治政府信息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结果的录入和公开,确保整改完毕;
(三)对于检查不合格且无法当场整改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及时开展行政处罚等后续处理工作,同时应当将本次检查结果进行录入和公开。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对容易引发争议或认为需要记录的现场检查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
对一般性检查,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检查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应留存必要的照片等证明材料。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检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专家意见等予以辅助。
第七章 部门联合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对象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检查,应当依托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应当依法合理控制对同一对象的联合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数量。
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和响应部门共同实施。牵头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负责发起联合任务,协调联合事宜并落实后勤保障工作;响应部门是指其他参与检查的部门,负责响应和协同配合实施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在发起和响应后,由牵头部门与响应部门协商确定联合检查日。
第二十七条 联合分为计划型联合和非计划型联合。计划型联合是指各部门将联合检查计划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再按照计划开展的联合检查;非计划型联合是指市级平台通过识别各部门内部任务,因抽取对象重合自动合并生成的联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汇总整合,将其中的 C类事项提取梳理后形成全市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第二十九条 牵头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完成联合检查对象的抽取;响应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完成联合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以联合检查组的形式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检查对象多个项目的检查。
第三十条 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时,应当做到一部门一对象一张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八章 抽查信息公开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抽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对外公开,阳光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检查人员应对公开信息负责,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要求,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要依法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第三十二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外公开。法制科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通过市级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对外公开。
第三十四条 抽查检查结果应当对外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深圳法治政府信息平台、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根据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按照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支持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抽查检查记录表三类必备文书的生成和存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归档还需要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泄露秘密等。
第三十七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当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