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9-07-16 【字号:大 中 小】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1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的活动不定期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62号)第六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和三十条。 | 我市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 市规划国土委地质环境处、各管理局 | 1.检查是否发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 2.检查是否发现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3.检查是否发现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4.检查是否发现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5.检查是否发现未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6.检查是否发现未按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 | 到资质单位现场抽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涉及的前一栏内容中一项或几项进行抽查。 | 对《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5%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进行抽查,单位总数不足20家的至少抽查1家;同一家单位具有几种类型资质的,只抽查随机抽取到的第一种资质,不列入其他资质的随机抽查名单;一年开展一次抽查。 |
2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单位的活动不定期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62号)第五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 | 我市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 | 市规划国土委地质环境处、各管理局 | 1.检查是否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 2.检查是否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检查是否发现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业务; 4.检查是否发现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业务; 5.检查是否发现未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6.检查是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备案。 | 到资质单位现场抽查;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单位涉及的前一栏内容中一项或几项进行抽查。 | 对《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5%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单位进行抽查,单位总数不足20家的至少抽查1家;同一家单位具有几种类型资质的,只抽查随机抽取到的第一种资质,不列入其他资质的随机抽查名单;一年开展一次抽查。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活动不定期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62号)第五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 | 我市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单位 | 市规划国土委地质环境处、各管理局 | 1.检查是否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 2.检查是否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检查是否发现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业务; 4.检查是否发现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业务; 5.检查是否发现未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6.检查是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备案。 | 到资质单位现场抽查;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涉及的前一栏内容中一项或几项进行抽查。 | 对《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5%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进行抽查,单位总数不足20家的至少抽查1家;同一家单位具有几种类型资质的,只抽查随机抽取到的第一种资质,不列入其他资质的随机抽查名单;一年开展一次抽查。 |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的活动不定期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62号)第五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 | 我市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单位 | 市规划国土委地质环境处、各管理局 | 1.检查是否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 2.检查是否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检查是否发现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业务; 4.检查是否发现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业务; 5.检查是否发现未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6.检查是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备案。 | 到资质单位现场抽查;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涉及的前一栏内容中一项或几项进行抽查。 | 对《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5%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抽查,单位总数不足20家的至少抽查1家;同一家单位具有几种类型资质的,只抽查随机抽取到的第一种资质,不列入其他资质的随机抽查名单;一年开展一次抽查。 |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的活动不定期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62号)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 | 我市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 | 市规划国土委地质环境处、各管理局 | 1.检查是否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 2.检查是否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检查是否发现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 4.检查是否发现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 5.检查是否发现未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6.检查是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备案。 | 到资质单位现场抽查;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涉及的前一栏内容中一项或几项进行抽查。 | 对《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进行抽查,单位总数不足20家的至少抽查1家;同一家单位具有几种类型资质的,只抽查随机抽取到的第一种资质,不列入其他资质的随机抽查名单;一年开展一次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