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名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9-06-28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32号)和《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104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取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检查活动。该抽查工作不适用于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以及其他因违法违规而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区规划处(地名处)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统筹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为执行单位。
第五条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38号修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名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为对地名的命名与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实际情况,随机抽查事项具体抽查内容可以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随机抽查对象为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地区规划处(地名处)负责建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名行政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建筑物(群)名称批准的增加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主体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具体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抽查,每次参加抽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地区规划处(地名处)负责收集整理各管理局地名审批相关科室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单,建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名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查方式主要采取到标准地名所属建筑物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勘、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对地名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名行政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标准地名按该辖区的5%比例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频次为一年开展1次抽查。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每年10月开始,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地区规划处(地名处)针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名行政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标准地名,按抽查比例随机抽取各辖区一定数量的标准地名,作为本年度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地区规划处(地名处)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名行政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各辖区2人一组随机选定执法检查人员(辖区执法人员不足2人的从其他区随机抽取补充)。如随机选定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重新随机选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定的抽签活动应在地区规划处(地名处)负责人主持下完成,并拍照记录。
第十七条 各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拍照记录,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表,检查组所有检查人员签名后,交由检查对象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进行签字。各检查组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资料及时移交地区规划处(地名处)。
第十八条 每年各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地区规划处(地名处)负责统一整理检查资料,并自各组现场检查全部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和检查结果等。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执行抽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地区规划处(地名处)及各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不依照上级要求和本细则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检查对象对抽查工作不予配合导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将依法依规对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