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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3-07-18  【字号:

粤绿函〔2023〕3号


各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关于“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明确全省古树名木科学保护发展目标,全面提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实现古树名木资源有效

  保护为目标,不断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政策机制,进一步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规范古树名木管护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社会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中的独特作用,为建设绿美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稀缺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必须做好全面普查,摸清资源状况,将所有古树名木都纳入保护范围。

  坚持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着力提升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坚持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林业和城市绿化等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城市绿化用地内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保护管理工作。

  坚持科学管护。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积极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先进管护技术,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管护科技水平,坚持抢救复壮与日常管护并重,促进古树名木持续健康生长。

  二、工作任务

  (三)开展资源普查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10年至少组织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在普查间隔期内,各地要加强补充调查,切实掌握资源变化动态,并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管理,集中开展资源数据年度汇审更新工作。鼓励各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古树后备资源管理系统。

  (四)开展古树名木认定及公布。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LYT2738—2016)、《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现场调查鉴定,形成古树名木鉴定成果(鉴定意见书和相关佐证材料),并逐级上报申请认定。对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由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各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古树名木资源变化情况,并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备案。

  (五)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统一标牌样式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设置保护牌,并按照实际情况建设保护设施,如围栏、棚架、防雷设施等。鼓励对重要古树名木安装视频监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各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维护,确保已登记注册的古树名木全部悬挂保护牌。

  (六)全面落实日常养护。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包括个人、村集体、公司、单位等),并与其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养护责任主体应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及时排查危害古树健康生长问题。要结合本地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自然灾害、城市发展等情况,制订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急预案。

  (七)建立健康巡查制度。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建立古树名木健康巡查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镇(街道)联合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本行政区内古树名木健康巡查,重点巡查古树名木健康状况和管护情况,并建立健康巡查信息档案。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八)组织抢救复壮。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受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实施分类施治,科学开展复壮工作。各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设立古树名木抢救复壮项目,积极开展长势濒危、衰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

  (九)加强工程项目涉及古树保护方案审核。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征求意见,名木和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征求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征求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严格古树名木迁移审批。严禁违法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符合政策规定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在城市绿化用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初审,逐级上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绿化用地外的古树名木,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初审,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申请迁移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古树名木迁移申请书;

  2.申请迁移的古树名木位置(平面图)、现状照片、生长状况调查报告等文件;

  3.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或养护责任主体的意见;

  4.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纸质文件、电子证照或项目文件编码等);

  5.迁入地保护和管养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6.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包括迁移方案、迁移保护措施、迁移费用、5年内养护管理措施及养护费用等情况)。

  (十一)加强死亡注销管理。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置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于需采伐处置的,古树权利人凭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书,依法向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和处置。对于现状保留的,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名录中备注。

  (十二)规范经济树种古树保护管理。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农村传统果、茶树等经济树种古树的生长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权利人可以依照经营习惯或者技术规程采摘花果叶,对古树进行修枝需向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经济树种古树资源研究利用,培育新优经济品种。经济树种古树的迁移、死亡注销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古树名木合理利用。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大力挖掘古树名木历史、文化、科研等价值。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旅游等活动,如探索建设具有乡土特色的古树名木主题园,包括古树公园、古树村庄(社区)、古树街巷等,将古树名木保护与城乡发展相融合,助力乡村振兴。

  三、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古树名木管护资金,支持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建档、挂牌、日常养护、复壮、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资金需求。同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支持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机制。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保护技术攻关,推广先进的健康诊断监测、抢救复壮和养护技术,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体系。成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古树名木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

  (十六)强化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扎实有效的,予以通报表扬,列入林长制考核突出工作成效加分项目;对保护工作不力的,责成立即整改。

  (十七)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组织开展管护责任人综合培训,提高管护水平,增强管护责任意识。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及其他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古树名木保护成效,及时发布古树名木保护信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积极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讲好古树名木故事,增强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形成公众自觉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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