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和细则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09-18 【字号:大 中 小】
粤林办〔202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和《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将《广东省林业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林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林业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2.广东省林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
革实施细则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6 日
附件1
广东省林业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结合我省林业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19年以来我省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林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林业领域营商环境,助力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内容
按照粤府函﹝2021﹞136号文要求,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林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15项(详见附件),其中属于省级及以下林业部门审批的共三类10项,包括直接取消审批4项,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4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事项4项。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2.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二)实行告知承诺2项。
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三)优化审批服务4项。
1.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草种进出口审批。
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4.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三、工作步骤和分工
(一)有序推进组织实施工作。对取消的4项审批事项,从7月1日开始自上而下停止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证明材料。对实行告知承诺的2项事项,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4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明确改革举措,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省局各有关处室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调整事项管理系统有关内容。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联动调整机制。对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直接取消的4项涉林审批事项,移出我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局权责清单;对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6项事项,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事项名称、实施层级、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材料等内容。有关事项的名称、办理流程等应自上而下保持统一。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杜绝“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还要加强对持证经营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省局各有关处室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证照管理衔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靶向性。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
四、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任务。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步骤扎实有序完成改革任务。
(二)强化上下沟通。省局各有关处室要及时掌握工作的推进情况,加强对上对下的沟通联系,对上要多向国家林草局对口司局进行请示报告,对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细化具体监管措施;对下要督促指导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业务规则、完善办事指南、落实监管责任。
(三)适时评估改进。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改革的政策要求落实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做好向社会的政策宣传解读。要密切跟踪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实施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根据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适应改革要求的监管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取得
实效。
附件2
广东省林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实施细则
按照《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林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15项,其中属于省级及以下林业部门审批的共三类10项,包括直接取消审批4项,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4项。现就省级及以下林业审批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事项4项
(一)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1.改革内容:直接取消审批。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主管处室:局生态保护修复处。
(二)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改革内容: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法律修改程序后,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主管处室: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5.受委托实施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
1.改革内容: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法律修改程序后,不再保留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类别,原有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主管处室: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5.受委托实施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1.改革内容:直接取消审批。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指导有关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
4.主管处室: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5.受委托实施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告知承诺2项
(一)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改革内容:
(1)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4.主管处室: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5.实施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6.告知书、承诺书文本如下:
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
二、适用范围
全省
三、申请材料
表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延期)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补发)的申请材料目录
四、审批条件
(一)业务情形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予以批准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如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业务情形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延期)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证件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业务情形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提交齐与变更相关的申请材料及说明(申请人申请变更的应当为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之外的其他证载内容,且应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业务情形 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补发)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2.因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提交齐与补发相关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如因损坏原因申请补发的,还应将已损坏
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不予批准的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单位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并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申请人实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场所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实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二)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1.改革内容:
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请人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条件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外,申请人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条件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
(4)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4.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5.告知书、承诺书文本如下:
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证明野生动物种源的猎捕、进出口、人工繁育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二、申请材料
(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二)繁育野生动物合法来源和系谱档案材料。
(三)人工繁育固定场所使用权材料。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救治人员的技术能力材料。
(五)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工作方案,包括野生动物饲料来源材料。
(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地、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及实际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三、审批条件
(一)依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人工繁育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二)场地、饲养繁育、人力资源、种群管理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防疫要求、物种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执行。
(三)持有动物合法来源材料及系谱档案。
(四)属于国家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或者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申请人已提交本告知书第三条第一至第五项材料以及第六项所述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地、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设计图纸”材料,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地、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现场图片,及实际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自申请人
承诺期满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补齐之日生效。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人工繁育许可证生效后,对申请人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
申请人实际人工繁育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实际人工繁育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承诺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 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三、优化审批服务4项
(一)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
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改革内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等材料。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开展联合惩戒。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4.主管处室: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5.受委托实施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草种进出口审批
1.改革内容: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2)将草种进出口审批表有效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开展联合惩戒。
4.主管处室: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5.受委托实施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改革内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主管处室: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5.受委托实施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
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外)
1.改革内容:
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育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2.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
在自贸区试验区范围外保留审批并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措施:
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2.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3.申请人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条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实施范围:全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方式。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组织开展培训,发挥学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4.主管处室: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5.受委托实施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