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材料备案服务指引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6-07-20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申请材料,方便企业群众申办不动产登记,相关申请人可按本指引向我中心申请材料备案服务。
一、适用情形
以下能够重复使用的材料,相关申请人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将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一)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和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抵押权首次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银行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港澳银行首次办理抵押登记提交的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者注册证明,以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单元共用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备案流程
(一)提出申请
相关申请人可以提前或在申请登记时向我中心任一登记服务厅提出材料备案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材料备案申请书。申请书需要明确备案材料的限用范围,包括具体不动产、登记类型及具体事项等,并明确备案的代理人具有使用备案材料的权限,申请书应加盖法人印章。
2.身份证明材料。
3.需要备案的材料(备案的材料应提供原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的身份证明材料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备案材料含授权委托书的,应清晰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涉及多个代理人的还需同时提交多个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银行为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者注册证明,以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单元共用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材料备案
经查验,符合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予以备案。
三、备案材料的使用
(一)申请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材料备案服务并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前置条件和必要环节,材料备案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向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三)当事人提交申请备案材料时,重复材料无需提交。
(四)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确认使用备案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应材料;未确认使用或者已备案材料不符合相关登记申请事项要求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该次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五)已备案的材料,登记机构不再退还。备案材料有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构停止使用该备案材料。申请人未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告知登记机构,导致调用材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