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房预告登记申办指南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5-06-30 【字号:大 中 小】
一、适用情形
二手商品房买卖、抵押等,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当事人可以约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申办流程
1.申办渠道
(1)线上办理:申请人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搜索“预告登记(设立)”,选择“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办理情形,在线申请办理。
(2)线下办理:申请人可到我中心任一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2.领证方式
申请人可在《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上选择现场、邮寄或者网络方式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申请材料
1.买卖二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设立)。申请时选择“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
(5)预告登记约定材料(买卖合同已有约定的,无需单独提交)。
2.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房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设立)。申请时选择“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预告登记约定材料(抵押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无需单独提交)。
3.以尚未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已办理转移预告登记的二手商品房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设立)。申请时选择“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证号标注对应转移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也可不标注)。
(5)预告登记约定材料(抵押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无需单独提交)。
4.二手商品房买卖及抵押可以按上述要求一并申请转移、抵押预告登记(设立),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提示:
1.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或者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不动产转让或者对受让方的受让资格、不动产抵押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等有特别规定,未能通过共享渠道核实的,需提供能证明符合相关约定、规定的材料或批准文件;按相关规定、约定需整体抵押的,所涉及的不动产需整体抵押。
四、承诺办理时限
60分钟。17:00以后受理的,在次日上午10:00前办结。
五、登记费标准
免征。
便民服务小贴士
申请人通过线下方式集中大批量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同一批次中相同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交纸质材料。同一批次同登记业务类型一次审批办结,申请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