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申办指引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4-05-29 【字号: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适用本申办指引。
二、申请前准备工作
(一)对未预测绘(预售测绘)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预售测绘),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审核的预测绘(预售测绘)成果等相关材料审核,形成不动产单元表;对已预测绘(预售测绘)且测绘成果已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审核,形成不动产单元表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贷款人签订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须明确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建筑物具体范围。注意建筑物范围应为已经建成的部分,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建成后移交政府的房地产、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归业主共有的房地产以及产权归政府等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抵押有特别规定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对抵押有特别约定,应同时符合特别规定或者约定,如限整体抵押的,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应符合整体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与抵押合同;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一)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需要实地查看,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的登记所提出申请,并在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予以配合。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相应指引办理。
(三)在建建筑物已设立抵押权的,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及抵押权人可一并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无需注销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四)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的,可以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将国有建设用地抵押转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无需先注销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
(五)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申请人领取电子证书证明。需要领取纸质证书证明的,在申请时提出申领;选择到场领取的,可到全市任一登记服务大厅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