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申办指引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4-05-29 【字号: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己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含预售和现售),申请办理“带押过户”适用本指引。
存在抵押的新建商品房,无需先注销抵押权,当事人在完成带押销售、资金监管等事项后,申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实现“带押过户”。
二、申请材料
(一)预售商品房
1.全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人可以共同提交以下材料一并申请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共享获取);
(5)预告登记约定材料(合同有约定的无需单独提交)。
预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可共同申请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2.按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人、按揭银行可以共同提交以下材料一并申请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共享获取);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预告登记约定材料(合同有约定的无需单独提交)。
原抵押权人也可以在办理预告登记结清贷款后再单独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按揭银行可以共同一并申请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二)现售商品房
1.全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和原抵押权银行可以共同提交以下材料一并申请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4)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共享获取);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按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原抵押权人、贷款银行可以共同提交以下材料一并申请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顺位)、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4)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共享获取);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抵押权人也可以在“带押过户”并结清贷款后再单独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授权使用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的,可不再收取纸质证书证明。
(二)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申请人领取电子证书证明。需要领取纸质证书证明的,在申请时提出申领;选择到场领取的,可到全市任一登记服务大厅申领。
(三)当事人可以选择“带押过户”组合登记服务,也可以先注销原抵押权之后再办理过户相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