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即交证”申办指引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4-05-29 【字号: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用地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有抵押融资需求,选择“抵押即交证”服务的,适用本申办指引。
用地单位和贷款人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同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抵押即交证”。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合并办理只需提交一份);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
(五)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容缺);
(六)主债权合同与抵押合同;
(七)抵押依法需经批准或同意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文件。
同时提出“交地即交证”“抵押即交证”,一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按“交地即交证”及本申办指引提交材料,其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地籍调查成果、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由相关部门向登记机构共享办理结果,申请人无需提交。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请向项目所在辖区的登记所提出申请。
(二)按“抵押即交证”模式申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同时提出“交地即交证”申办模式的,组合登记事项承诺办理时限不累加计算,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申请人领取电子证书证明。需要领取纸质证书证明的,在申请时提出申领;选择到场领取的,可到全市任一登记服务大厅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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