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城通办”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3-06-26 【字号:大 中 小】
深不动产登标〔2023〕7号
各部(所):
为进一步完善“全城通办”,提升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的工作方案》(深不动产登〔2020〕78号),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展“全城通办”业务范围
在原有基础上,对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含预查封、注销预查封,下同)实施“全城通办”。嘱托机关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启动嘱托登记。其中,线上业务,嘱托机关可通过不动产登记+司法协助、全流程网办等线上平台发起;线下业务,嘱托机关可自主选择任一登记所或驻中院窗口办理。
二、实施模式和分文规则
(一)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
1.线下业务
适用“受理地”模式,由受理地的登记所或驻中院窗口审核办理。
2.线上业务
适用“均衡”模式,即以业务所(含驻中院窗口)为单位,以全中心的人均办理量为指标,由系统进行均衡分文并动态调整。同一工作日内涉及同一登记单元的业务,分至同一经办人名下办理。涉及多个登记单元的,每三个登记单元折算为一份,不足部分计为一份。红名单管理范围的不动产,由属地登记所办理;涉及多个辖区的,由系统分配至协助执行文书记载的第一个不动产所属登记所办理。
(二)嘱托转移登记及其相关组合登记
嘱托转移登记及其相关组合登记,由转移变更部办理;红名单管理范围的不动产,由属地登记所办理。
(三)红名单管理
为了防范登记风险,让登记工作人员全面及时掌握不动产相关情况,中心实施红名单管理机制。
1.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特殊风险项目、产权数据不清晰、产权纠纷、交叉发证的项目以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楼花证、代用证的不动产,各属地登记所应当在系统中纳入红名单管理。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不动产不得随意调整,待有关情况消除后方可调整。
2.属地登记所认为应纳入的,自行纳入红名单管理;转移变更部认为应纳入的,经属地登记所同意后,由属地登记所纳入红名单管理。属地登记所认为应调出的,经转移变更部同意后,由属地登记所调出红名单管理。
3.涉及红名单管理范围的不动产,业务部所在业务办理时,应当向属地登记所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属地登记所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三、业务办理要求
(一)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
1.受理
(1)同一法律文书的查封登记或注销查封登记涉及多个登记单元的(含跨辖区),按一份文受理。
(2)线上业务由系统自动受理,送达时间为登记系统生成的受理时间。
(3)线下业务,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在登记系统即时录入嘱托登记单元等相关信息并生成受理文号;送达回证签收的时间须以系统生成的受理时间为准,具体到秒,由受理人员复印或者拍照归入办文材料。
(4)嘱托机关下午五点后送达(含线上、线下),又无法在对外服务时间内办结的,也应即时受理,并在次日10:00前及时办结。
2.审核
(1)审核人员应当对不动产单元是否存在在途查封或注销查封业务进行核查,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登簿;次序在前的业务未登记,次序在后的业务不得登记,系统应同时完善相关控制功能。
(2)嘱托机关对同一单元的不同份额分别查封的,审核人员应当分别登记。
(3)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业务在“全城通办”后仍按现行的审制进行审查。
(4)查封起始日期应与嘱托文书送达日期一致。
(5)对于协助执行事项清晰明确的嘱托登记,应当及时办理;无法协助的,及时做好沟通工作并在回执中或去函告知嘱托机关。
(二)嘱托转移登记及其相关组合登记
同一法律文书中,同一单元包含注销查封登记、注销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多个相关联的嘱托登记事项的,由转移变更部
组合办理,审核人员应按要求对全部嘱托登记事项进行同步审核,登簿人员按业务逻辑次序一并登簿。其中:
(1)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嘱托机关要求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先注销查封登记、后转移登记的业务逻辑一并登簿;查封的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按份共有,嘱托机关仅就部分份额要求办理转移登记的,剩余部分应继续保持查封。
(2)不动产存在抵押登记,嘱托机关要求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按照先注销抵押登记、后转移登记的次序登簿;嘱托机关要求带抵押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先转移登记、后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次序登簿,登记后通知抵押权人换领不动产登记证明;嘱托机关未明确抵押权处置的,应先函请嘱托机关进行明确是否处置后,再予以办理。
(3)不动产存在居住权登记,嘱托机关要求办理注销居住权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按照先注销居住权登记、后转移登记的次序登簿;嘱托机关未明确居住权处置的,应先函请嘱托机关进行处置。
(4)存在其他关联嘱托事项的,审核人员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进行组合,一并办理,按业务逻辑次序登簿。
(5)对于协助执行事项清晰明确的嘱托登记,应当及时办理;无法协助的,及时做好沟通工作并在回执中或去函告知嘱托机关;在办文期限届满仍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由转移变更部按深不动产登标〔2018〕1号要求办理。
(三)嘱托登记补正材料
1.嘱托登记业务(含线上、线下)需当事人补正材料的,由审核人员发起补正程序,通知当事人可到任一登记所提交补正材料。受理登记所窗口人员按要求查验后,及时移交前置扫描,由受理登记所将纸质补正材料等按要求移交归档。纸质材料在不同登记所的,档案管理部在归档上架时将纸质材料归于同一档案。
2.受让方为企业的,在领取《特殊流程通知书》时,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将减免登记费的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的,可提交《小微企业免交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减免登记费。
(四)登簿、发证
符合登簿条件的,登簿人员要及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涉及缴税和发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登记服务厅缴税和领取证书,按以下要求办理:
1.当事人选择到场领证,由其所在登记服务厅登簿发证;当事人选择邮寄的,由转移变更部登簿发证;当事人仅选择电子证书的,由转移变更部登簿并通知当事人自行下载。
2.当事人全部缴清税费(含线上线下)后,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领证方式,登簿人员都要根据前述分工及时按要求进行登簿。
若当事人选择现场领证,但缴税后当天未到场领证,线下受理的,由受理登记所次日上午前进行登簿;线上受理的,由转移变更部次日上午前进行登簿。当事人到场后,由其所在登记服务厅缮发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依申请登记事项涉及登记所与转移变更部的业务协同等现行业务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规则执行。其中,依申请登记事项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税费的,由办理部所依法作出驳回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可到任一登记所领取;依申请登记事项可在任一登记服务厅缴税和领取证书待具备条件后施行。
(二)各(部)所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按照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安排、技术支持、业务办理、权责清单更新、质量检查、前置扫描、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咨询宣传等相关工作,保障业务顺利开展。
(三)本通知的相关业务要求自八月中旬系统功能上线之日起施行,其他事宜仍按中心现行的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