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企业回访制度》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0-01-14 【字号:大 中 小】
各部(所):
为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全面了解企业对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在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构建和谐有序的不动产登记软环境,特制定《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企业回访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6月6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企业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全面了解企业对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在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构建和谐有序的不动产登记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回访对象:在中心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回访人员:各登记所、档案管理部安排专人回访。
第四条 企业回访形式:电话回访、信函回访、使用评价器、到企业零距离回访和组织相关企业座谈等。
第五条 企业回访内容:
(一)服务态度,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
(二)办事效率,是否存在互相推诿、敷衍塞责以及“懒、散、慢”问题;
(三)按章办事,是否存在不按公示流程办事,乱设前置条件和环节,不按时办结问题;
(四)看有无体外循环,是否全程都在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有没有到行政审批大厅以外的办公室办理;
(五)看廉洁自律,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违反廉政纪律问题;
(六)评估与建议,对工作流程及工作人员的满意程度以及需要改进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六条 企业回访要求:在企业回访过程中,要建立企业回访台账,企业回访记录要规范。
第七条 企业回访问题处理:各部门对企业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梳理,及时向中心反馈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主动进行帮扶和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