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预约取号、叫号和预约事项变更指南》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8-10-18 【字号:大 中 小】
各部(所):
为了统一不动产登记预约取号、叫号和预约事项变更的做法,提升不动产登记的服务水平,现将《预约取号、叫号和预约事项变更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0月18日
预约取号、叫号及预约事项变更指南
一、预约取号时间
预约时段开始前10分钟至结束前10分钟(例如预约时段为9:00-10:00,取号时间为8:50-9:50)为预约取号时间。
二、取号方式
(一)在设有自助取号机的登记所,预约人在自助取号机刷预约人身份证领取预约号。
(二)港澳台人士直接到人工取号处取号(在叫号时,该顺序号与预约号为同等优先级别)。
(三)没有设置自助取号机的登记所,或预约人在自助取号机无法完成取号,到人工取号处领取预约号。
(四)工作时间内,系统内所有预约号叫号完毕,根据剩余工作时间适量发放现场号,现场号在人工取号处发放。
(五)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预约人,在人工取号处领取绿色通道号。
三、叫号顺序和顺序号收回
(一)所有预约号(含同等优先级别顺序号)叫号完毕,才能进行现场号叫号。
(二)同等优先级别顺序号按照取号时间顺序依次叫号。
(三)绿色通道号在绿色通道窗口进行叫号,绿色通道窗口在全部绿色通道号叫号完毕,才能按照前面2条叫号顺序进行其它顺序号的叫号。
(四)申请登记时,收文人员收回相应的顺序号。
四、过号及处理
(一)已连续叫号3次,且3分钟内无人响应,即为过号。
(二)在工作时间,过号数不超过5个的,申请人可前往叫号窗口向受理人员说明原因,受理人员在该顺序号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凭受理人员签字确认的顺序号前往人工取号处换取新的顺序号,新顺序号与原顺序号类别相同,取号时间为换取时间。
五、预约事项的变更
(一)申请登记时,禁止改变预约登记的不动产,否则,视为无效预约。
(二)申请登记时,预约的业务事项可在同一预约类别内进行变更(预约类别包括:领证业务类、房地产抵押业务类、房地产注销抵押业务类、二手商品房转移业务类、预售合同备案业务类、一手商品房转移业务类、初始、变更及其他业务类、信息查询共8类)。
(三)申请登记时,预约的业务事项不得变更为非同一预约类别内的业务事项,否则,视为无效预约。
六、预约的取消与失约
如需取消预约,应不晚于预约时段开始时间。逾期未到现场取号者,视为失约,失约1次或5日内取消满2次的(含2次),该预约人及权属证明编号将在未来5日内无法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