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提速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8-07-25 【字号:大 中 小】
各部(所):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190号)以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作风建设“双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18-2019年)》(深不动产登〔2018〕40 号),为进一步开展不动产登记提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资料齐全、权属清楚且仅涉及一个登记单元的非批量登记业务,分步实行一审制并在受理后“1小时内”办结: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事项:
1、抵押权注销登记;
2、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
3、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补发、换发登记(不含房屋所有权证、代用证换发,2014年1月10日之前缮证的房地产证遗失补发,涉及其他变更事项以及存在在途业务的情况)。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事项:
4、预告登记;
5、注销预告登记;
6、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预售);
7、政策性住房上市换证登记;
8、异议登记;
9、注销异议登记;
10、查封登记;
11、注销查封登记;
12、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上述第2、3、4、6、7项业务下午五点后受理且无法在对外服务时间内办结的,可在次日上午十点前办结;其它“1小时内”办结事项应在受理当日办结。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以下登记业务办理时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
(一)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两规”处理房地产权登记;
(四)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收取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五)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自2018年8月1日起,以下登记业务实行一审制:
(一)首次登记分证变更登记;
(二)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三)注销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四)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涉及限购的除外);
(五)解除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各登记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岗位和人员,协调各环节、各岗位工作,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过渡、顺利开展;要确保办文质量,严防办文超期。
(二)信息管理部要做好技术支持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和改造登记系统,保障不动产登记提速工作。
(三)质量督查部要做好专项质量检查和日常办文督办,确保办文质量,防控登记风险,防止办文超期。
(四)政策法规部要持续完善权责清单标准化内容,确保权责的一致性以及办文指南信息的准确性。
(五)综合部要做好宣传和信访工作,引导公众对不动产登记提速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提升中心的社会服务形象。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