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8-06-05 【字号:大 中 小】
各部(所):
根据《市政务办关于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深政务办函〔2018〕153号),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互联网+政务服务”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函》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应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50%以上的考核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办理时限(见附件)
(一)下列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压缩为1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房地产首次登记(含“两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未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二)下列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各类抵押权登记(不含抵押权注销登记)、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和解除备案。
(三)下列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压缩为1个工作日。抵押权注销登记,安居房换证,预告登记和注销预告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补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四)下列事项维持现行“即来即办”的承诺办理时限不变。异议登记和注销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和注销查封登记。
(五)前述各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
二、业务办理要求
(一)各类登记业务都须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内办结。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
(二)登记业务发生挂起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承诺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的,应在办理时限结束前的3个工作日之前挂起;其他业务在办理时限结束前的1个工作日之前挂起。剩余时限不足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延期再办理挂起。
(三)登记业务需制发文的,在不动产登记系统按下列流程审批:拟稿(审核岗位)→审批(登记所领导)→盖登记专用章,送达当事人(登记所自行统筹安排岗位)。
三、相关事项
(一)各登记所要严格按本《通知》和公文督办的相关要求,合理组织岗位和人员,协调好各环节、各岗位的办理时限和衔接,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进行,要确保办文质量,要严防超期文。
(二)信息管理部要做好技术支持工作,要根据“权责清单”的要求,尽快调整登记系统;要尽快协调信息中心,最迟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运行速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速50%以上,切实保障登记业务提速。
(三)政策法规部要按照上级要求对“权责清单”和办文指南的相关内容修改完善,确保各标准要素的准确性。
(四)质量督查部应根据督查、督办的相关规定,对业务办文进行督查、督办、催办,严防超期文,并做好与上级督办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不影响绩效评分;要加强办文质量督查,严控质量风险。
(五)综合部应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咨询信访工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本中心已经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理时限表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6月5日
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理时限表
特别说明:未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