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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0-01-14  【字号:

各部(所):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权责清单的工作要求及相关标准,结合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提升”工作任务及“三定”方案,对不动产登记权责清单及承诺时限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权责清单增加登记事项

  自2019年10月20日起,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责清单事项由30个增加到58个,包括行政确认类事项57项和其他服务事项1项,其中新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等29个行政确认事项。

  受市住建局委托,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继续代为办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和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2个事项。

  二、承诺办理时限调整

  (一)调整事项

  衔接国家、省、市关于不动产压缩时限的计算标准,对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理时限调整为按24小时为一日计算(起算点为受理时)。

  按上述计算标准,不动产首次登记压缩为4个工作日;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压缩为3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压缩为2个工作日;其他登记事项也作出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1),其中1个工作日的为即来即办事项(下称“即办件”),应当在受理当天办结。

  (二)业务办理要求

  1.受理环节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根据申请事项是否为即办件、是否涉及税费,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申请材料应当及时移交,确保审核人员的办理时间。

  2.审核环节

  不动产转移登记审核人员应提高办理效率,为窗口交接,缮证、发证环节预留合理时间,确保申请人按时领取办理结果。

  3.发放结果环节

  办理时限届满的当天,已经审结的,可以及时向当事人核发办理结果。

  三、特别程序调整

  根据省政务服务对特别程序(挂起)时限、适用情形的要求,就特别程序(挂起)作出以下调整:

  (一)挂起情形

  不动产登记挂起调整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公告、依职权更正登记公告、待缴税费、补全材料等情形。登记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启动相应的挂起程序:

  1.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补齐或者涉及补交地价的,可以按补全材料情形挂起;

  2.未缴纳税费的,可以按待缴税费情形挂起;

  3.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按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情形挂起;

  4.办理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的,可以按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公告情形挂起;

  5.依职权更正的,可以按依职权更正登记(公告)情形挂起。

  (二)挂起时限

  挂起总时限调整为60个工作日。

  (三)挂起规则

  办理时限结束当天,不允许进行挂起操作。

  调整后不动产登记挂起操作规范详见附件2,各项登记涉及挂起情形详见附件3。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登记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业务调整,合理组织岗位和人员,协调好各环节、各岗位的办理时间及衔接,保证登记业务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类登记事项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结,确保办文质量;发现系统问题需及时向信息管理部进行反馈。

  (二)信息管理部在确保登记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完成系统事项、时限等调整并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及时解决系统问题,保障登记业务正常开展。

  (三)政策法规部要根据系统上线安排,按照上级要求对“权责清单”和办文指南的相关内容修改完善,确保各标准要素的准确性。

  (四)质量督查部要对督查督办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并与信息管理部做好对接,严防超期文,严控质量风险。

  (五)综合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咨询信访及相应的保障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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