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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登记事项的补充规范(试行)

关于抵押权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登记事项的补充规范(试行)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04-12  【字号:

  一、关于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 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在抵押期间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有约定的,受理人员应当查验抵押合同或者约定材料是否与询问结果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受理。

  2. 审核

  审核人员应当审核抵押合同或者约定材料是否有在抵押期间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并核对询问笔录,存在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登记。

  (二)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的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交相关约定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抵押期间的不动产转移

  1. 抵押权首次登记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由抵押权人申请注销抵押权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状态下转移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并由不动产受让人一并申请转移登记和抵押人变更登记,或者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一并申请转移登记和抵押人变更登记。抵押人变更后,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自行领取电子证照,需要换领新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凭身份证明及原不动产登记证明在任一登记所申请换领,相关材料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档案关联管理。

  按上述规定转让后,抵押权人与受让人未共同申请变更约定的,再次转让时,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抵押权首次登记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是否有在抵押期间禁止或者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的记载情况:

  ①记载为“是”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和抵押人变更登记。

  ②记载为“否”的,按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要求受理,并由不动产受让人一并申请抵押人变更登记。

  (2)审核

  审核人员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是否有在抵押期间禁止或者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的记载情况:

  ①记载为“是”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在办理转移登记后,一并办理抵押人的变更登记。

  ②记载为“否”的,该已设立的抵押权不影响不动产转移登记。在办理转移登记后,一并办理抵押人的变更登记。

  (3)不动产登记证明换领

  抵押期间依法转移不动产,抵押权人未共同申请的,抵押人变更后,应当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自行领取电子证照,需要换领新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凭身份证明及原不动产登记证明在任一登记所申请换领,相关材料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档案关联管理。

  (二)已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转移

  1. 存在居住权登记,发生不动产转移(不含因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受让人承继作为居住权义务人的,可由受让人提交承继义务的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已有约定的,无需提交)单方申请居住权义务人变更,居住权义务人变更应当与转移登记同时办理;受让人不承继作为居住权义务人的,应当由居住权人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 在因继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已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同时,应当一并将居住权的义务人变更为继承人,登记类型记载为“变更登记”,登记原因记载为“继承不动产导致义务人变更”。居住权的义务人变更后,应当告知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可自行领取电子证照,需要换领新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凭身份证明及原不动产登记证明在任一登记所申请换领,相关材料与继承转移登记档案关联管理。

  (三)遗嘱继承的不动产转移

  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的遗嘱中包含居住权内容的,应当核实居住权是否被放弃。当事人放弃居住权的,应当到场签署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交放弃居住权的公证书;当事人未放弃居住权的,可以一并申请居住权登记或者在办理继承权转移登记之后再另行申请。另行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应当在继承权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附记栏中记载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不动产变更登记

  已经设立的居住权不影响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有性质、不动产坐落名称、用地年限等变更登记。其他影响居住权人利益的变更事项,应当视具体情形注销居住权后再予办理,或者由居住权人、不动产权利人共同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四、关于不动产注销登记

  已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在注销居住权后,再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五、关于更正登记

  已设立居住权,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不予办理,但居住权人申请注销居住权的除外。

  六、关于预告登记

  已设立居住权,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但居住权人申请注销居住权或者预告权利人提交承继居住权义务相关材料的除外。

  已经设立的居住权,不影响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办理。

  七、已经设立的居住权,不影响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补发或者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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