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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08-17  【字号:

各部(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国有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以本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以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规定的地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上述类型不动产(含存量)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明上记载上述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8月17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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