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3-01-24 【字号:大 中 小】
国土资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的监督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决定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的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依据和内容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
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22号)。
4.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或使用计划。
5.矿山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6.实地核查情况。
7.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评价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和专项资料归档与报送等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计划)制定、执行情况,独立核算等情况。
3.资金使用成效。主要包括开采回采率(采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指标变化、先进技术研发及应用、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一)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成效3个一级指标和9个二级指标。
1.组织管理
(1)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机构、任务分工等情况。
(2)绩效目标。矿山企业绩效目标制定、执行等情况。
(3)资料归档及报送情况。专项资料单独建档、归档情况,按要求报送资料情况。
2.资金管理
(4)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费用支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独立核算、账目齐全完备等情况。
(5)支出合理性。资金使用方向及支出等情况。
3.使用成效
(6)资源效益。盘活资源及预期经济效益,开采回采率(油气资源为采收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尾矿及废弃物的利用增量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提高情况。
(7)技术工艺。技术工艺的研发及应用情况。
(8)经济效益。取得经济效益、拉动投资等情况。
(9)社会环境效益。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矿地和谐、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社会环境效益。
(二)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根据评分将绩效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85分、60分≤合格<85分、不合格<60分)。
三、评价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申请、评价、公告、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矿山企业在奖励资金使用完毕后向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提出绩效评价申请,并提交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申请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
(二)评价。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中央企业组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有关机构对申请矿山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提纲见附件2);出具绩效评价意见,确定绩效等级,并将评价意见通知申请矿山。
(三)公告。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在出具评价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备案。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应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中央企业同时将绩效评价报告送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对掌握财政资金使用成效和研究提出支持重点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价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开原则顺利开展。
(二)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中央企业按照“谁申报、谁评价”的原则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绩效评价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在三年内安排使用奖励资金,并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对阻碍或拒不接受绩效评价的矿山企业,将取消申请相关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本通知有效期5年。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