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第四条规定,建筑物(群)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