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次果园等即可恢复、可工程恢复地块,通过地表清理、工程建设等方式恢复耕种条件;
对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恢复或新增耕地条件的地块,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恢复或新增耕地。
引导承包经营户调整种植结构实现复耕;
鼓励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开展耕地恢复和粮食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