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

机构设置

当前位置: 福田管理局 >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调研、保密、宣传、信访维稳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服务窗口管理和业务咨询,以及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管理局绩效评估、绩效考核工作,对本局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政务督办;负责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机关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管理局财务、经济合同、国有资产等管理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组织协调接受有关财政财务检查及审计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计划,以及地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价款的征收;统筹开展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和社区规划师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局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局对外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以及管理局工作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土地、测绘、矿产、地名、海洋、渔业、林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负责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和党代表进社区涉及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开展辖区测绘、地质矿产、地名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涉及的规划国土工作;统筹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三、调查监测科(基层服务科)

  负责辖区土地、水、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等;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承担地籍业务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动态更新维护,参与建立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及公开查询系统;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等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辖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引导辅导社区开展“利益统筹”等相关工作;统筹做好辖区城市更新项目计划更新方向、单元规划主导功能与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的衔接,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查,明确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要求并出具管理意见;做好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销和农转用指标使用台账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局开展辖区土地整备工作的业务监督,承担整备完成土地的权属验收工作;配合开展土地整备资金监管工作,签订整备资金拨付协议书;协助开展辖区内土地整备工作,负责辖区土地整备信息核查工作。

  四、开发利用科

  负责编制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辖区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价格监测;组织开展地价测算工作(不含城市更新项目),参与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的制定工作;负责统筹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供应报批工作;负责补办未报先建项目的用地出让手续;负责统筹辖区建设用地选址、预审及报批工作;负责划拨决定书和土地合同的签订及监管工作;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置及开竣工延期工作;负责到期土地的处置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负责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工作;开展农地入市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五、规划科

  负责辖区用地规划许可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策略、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年度计划的编制;参与辖区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等各个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进行初审;参与辖区区域规划、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辖区法定图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个案)修改及片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工作;统筹辖区地名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城镇开发建设边界、生态线、绿线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等工作。

  六、公共项目科(市政交通科)

  负责辖区市政交通各层次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参与辖区市政交通综合规划;承担蓝线、黄线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等工作;承担辖区公共项目地名管理工作;针对城市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承担用地选址和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作;承担线性工程类项目方案设计核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文件修改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工作;承担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地名命名核准;承担此类项目的相关协调和落实工作。

  七、建筑设计科

  组织开展辖区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等编制工作并进行初审;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紫线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施工图修改备案)、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工作;负责补办未报先建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建筑设计方案核查;负责建筑物命名;参与城市雕塑和公共艺术设计方案的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

  八、生态地环科

  生态地环科(海洋渔业科、林业科):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等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参与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的规划、计划,以及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等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编制辖区林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森林经营、林业产业等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辖区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保护和管理;负责辖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负责辖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协助市局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辖区林业科技、林业统计工作;指导辖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建设;指导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监测;对辖区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进行督导检查。

  参与海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提出相应立法建议;组织参与辖区海洋各个层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参与辖区海洋经济发展工作;协助开展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承担辖区用海、用岛项目的规划选址、受理审查工作;承担市政府审批项目论证及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临时用海项目审批工作;负责辖区海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承担辖区海域使用金收支计划、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工作,经批准后实施;协助开展辖区海域执法检查、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监视工作。负责辖区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增殖工作,承担辖区渔业行政许可事项和水产养殖监管工作;承担辖区渔港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惠渔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