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坪深智慧产业园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通告

项目名称: 坪深智慧产业园

首次发布时间:2025-12-12 10:29:15

关于坪深智慧产业园创新型产业用房

租赁通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位置:坪山区龙田街道兰竹东路9号

(二)房源信息:出租区域为坪深智慧产业园A03栋第四层部分厂房,建筑面积约1.3万㎡,层高10.8m,承重2000kg/㎡。

    (三)租赁方式:整体租赁。

二、政策依据

(一)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4〕4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7号)。

三、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对象为承租企业(机构)

1.基本条件:

1租赁主体承诺租赁期内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规定的鼓励发展类产业、坪山区培育发展壮大“6+3”产业(智能网联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终端、细胞与基因、低空经济与空天、文化体育旅游);

(3)企业(机构)守法经营,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租金:不高于31元/㎡/月,具体根据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3.租期:1-5年(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4.装修免租期:视实际租赁面积确定。

5.申请程序:

(1)在线申请(初审)

企业须统一通过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网站(http://pnr.sz.gov.cn/d-cyyf)进行在线申请(初审),主要申请流程如下:登录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网站->注册->创新型产业用房->用房项目详情页面->在线申请。 

2)线下提交准入资格材料

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线下提交准入资格材料。

6.申请材料:

(1)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用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企业(机构)核心团队成员及企业(机构)项目简介、未来五年的发展预测、申请产业用房的使用计划及其年预期经济效益等;

(3)企业(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法人委托书;

(5)企业(机构)在我区自有物业查询情况;

(6)企业(机构)上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请日的纳税证明原件;

(7)企业(机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二)申请对象为第三方统租主体

1.基本条件:

统租主体须是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原园区管理者、区属国企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以及具备高校或科研机构成果转化能力的机构

2.统租主体应承担以下职责:

制定所运营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规范或细则;对外出租创新型产业用房时,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用房平台)统一开展租赁通告发布、在线审核、资质审查公示、租赁结果公布等工作;统一受理用房申请,形成租赁配置意见,按程序报批;负责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运营管理、公共部分基础装修、日常维修维护等;负责与入驻企业(机构)办理租赁手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运营主体所属安全责任等。

3.租金:参考管理主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格的30%—70%确定。

4.租期:不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5.申请材料:

(1)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统租申请表(附件2);

(2)统租主体简介及相关运营资质;

(3)统租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统租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定位、招商规划、运营服务内容、租赁方案、物业服务、成本测算等;

(5)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四、公告有效期及联系方式

意向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到以下指定受理地点提交准入资格书面材料。

(一)受理单位: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

(二)联系人:张工

(三)联系电话:0755-88190831

(四)受理地点:坪山区委区政府523办公室

五、其他

(一)同一房源如出现多个符合条件申请者的,将综合考虑承租企业(机构)各方面条件及统租主体实力、租金价格等因素选择承租对象。租赁结果届时将通过“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进行公布。

 (二)承租企业或机构不得重复享受坪山区其他同类产业用房租赁支持政策。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以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准。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用申请表

      2.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统租申请表

 

                深圳市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