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如何认定?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5-04-10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认定条件,二是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方面,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传统建筑风貌格局基本完整,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真实,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域,可认定为历史风貌区:(1)在深圳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2)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3)空间格局、肌理、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思想(礼制、风水、宗教等)、民系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4)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场所;(5)记录一定时期社区居民的记忆和情感。
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或者科学技术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认定为历史建筑:(1)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或者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2)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3)反映一定时期具有典型性的建筑设计风格;(4)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5)反映所在地域或者民系的建筑艺术特点;(6)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7)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8)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9)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10)突出反映深圳改革开放时代精神和文化特色;(11)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二)认定程序方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认定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认定:(1)在普查、推荐、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线索;(2)保护线索经专家论证后,形成推荐名录;(3)推荐名录征求辖区政府、市文物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形成保护名录,报市政府批准;(4)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名称、区位等内容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