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居海岛使用政策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国务院(报自然资源部受理)
哪些用岛需要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
(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
(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
(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委托广州、深圳市行使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限。
哪些用岛需要广东省审批:
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
(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
(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
(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深圳市海域范围内共51个海岛,全部为无居民海岛;目前深圳市大铲岛、小铲岛、洲仔岛列入广东省首批可开发的无居民海岛名录。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 》编制;http://f.mnr.gov.cn/201806/t20180625_1939210.html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 》编制;http://f.mnr.gov.cn/201806/t20180625_1939202.html
电话咨询:
0755-83947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