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政策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其他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或者底土分别设立。
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但是可能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公共利益,或者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手续。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不得续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各派出机构承担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具体工作。
下列项目用海无须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是应当遵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和维护公共航道和锚地;
(二)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
(三)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活动;
(四)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的。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前款项目用海管理责任人,划定管理范围,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要求;
(二)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三)可能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影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或者临近港区使用海域影响港口安全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四)可能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五)可能妨碍航行、消防、救护、行洪排涝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六)可能影响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安全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年限的确定:
非经营性用海可以按照海域法规定的最高期限审批;经营性用海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结合产业发展周期、用海项目工程设计年限等在海域法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用海到期后怎样续期: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海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市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续期。除下列情形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续期:
(一)因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
(二)用海项目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
(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予续期;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续期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闲置用海:
1.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海域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的金额不足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3.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海域。(第三十六条)
哪些海域使用权会被收回:
(一)因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因规划调整改变海域功能;
(三)因产业政策调整,用海项目调整为禁止发展类或者限制发展类产业;
(四)海域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海域使用权人提出终止海域使用权并申请注销登记;
(五)海域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未能依法或者按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修复;
(六)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七)未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八)本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经依法评估后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补偿。
我发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该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使用海域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市海洋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职权处理或者及时转请有权机关处理。
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媒体等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将违法使用海域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报道。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编制;
http://f.mnr.gov.cn/201807/t20180703_1995363.html
电话咨询:
0755-83947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