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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

日期: 2025-02-06    来源:

 

  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38-202400059

  三、撤销行政许可内容

  你(单位)取得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38-202400059),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原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起行政复议的,可登录“i深圳APP”(在部门服务中点击“深圳市司法局”选择“行政复议”)或登录“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起。

  四、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签订后,派出机构须向临时用地单位核发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单位须在缴款通知书核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土地补偿费。逾期未缴纳的,派出机构有权解除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收回临时用地”。

  (三)因你(单位)未在缴款通知书核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土地补偿费,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临时用地收回通知》,并于2024年12月23日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38-202400059)。

  五、行政相对人

  深圳金雅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40511G

  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2025年1月22日

  八、撤销行政许可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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