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名称: | 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条件但尚未处理的,怎么处理? |
规范答案: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告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第57条,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历史违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处理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已按照《若干规定》进行申报但尚未处理的,参照《若干规定》罚款、地价标准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告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已按照《若干规定》进行申报且已进入《若干规定》处理程序、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仍按照《若干规定》处理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三)已取得《若干规定》缴费通知书且历史违建现状未发生变化,历史违建当事人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告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施行后1年内未补缴地价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重新测算;已取得《若干规定》缴费通知书但历史违建现状已经发生变化且符合《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告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
更新时间: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