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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公布宝安区医疗卫生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告

日期: 2024-06-29    来源:

 

  宝安区医疗卫生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已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现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一、主要控制指标

  (一)43-01地块

  用地面积:3176平方米;

  用地性质:发展备用地(E9);

  备注:远期安排医疗卫生用地(GIC4)。

  (二)43-02地块

  用地面积:28853平方米;

  用地性质:医疗卫生用地(GIC4);

  建筑规模:以发改批复为准;

  容积率:--;

  车行出入口:宝石路辅路、规划道路;

  停车位: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发改意见确定;

  建筑高度或层数:≤100米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建筑覆盖率、建筑间距、建筑退线、绿化覆盖率等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予以控制。

  (三)43-03地块

  用地面积:8962平方米;

  用地性质:发展备用地(E9);

  备注:远期安排医疗卫生用地(GIC4)。

  二、城市道路用地(S2)要求

  在项目东南侧增设规划道路衔接现状丽围路,道路用地面积3428平方米,长度约134米,道路红线宽24米,双向四车道。

  三、其他控制要求

  (一)项目在建筑设计和建设实施时应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外运,降低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

  (二)鼓励项目一体化设计,共建共享,统筹交通组织,优化建筑形态和布局;

  (三)涉及自然保护地部分用地,建设时需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要求;

  (四)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做好相应防治措施;

  (五)临近现状加油站,结合安全评估报告结论,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结合防洪评估结论,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七)其余未尽事宜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

  四、规划审批与管理

  (一)后续根据实施需要对项目范围进行微调的,以及结合发改批复对建设规模、分项指标进行调整的,视作符合已批准法定规划。

  (二)项目配套市政道路后续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对道路线位、宽度进行微调的,视为符合已批准法定规划。

  联系人:何工,联系电话:0755-27816422。

  附件:宝安区医疗卫生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相关文档:

附件:宝安区医疗卫生用地规划设计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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